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象山一女士在候车室摔伤 运输公司赔偿6万

[复制链接]
曾宇成 发表于 2012-12-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在候车室排队检票时不小心踩到桔皮,刘女士摔倒受伤,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刘女士以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上诉至法院。目前,该案以运输公司赔偿刘女士6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今年1月,刘女士买了从象山出发至宁波的汽车票,步行至候车大厅,正准备排队检票上车时,不小心踩到了候车大厅地上的桔皮,当场摔倒在地。随后,刘女士到中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囊、侧副韧带、髌韧带、隐神经损伤,因伤势过重转院至宁波住院治疗。出院后,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之后,刘女士多次联系运输公司协商未果,于今年9月起诉至法院。她认为,运输公司未及时清理候车大厅地上的垃圾,造成其滑倒受伤的事实发生,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计11万元。运输公司却不认同刘女士的看法,认为刘女士当时急于检票上车而未留意地上的桔子皮,是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另一方面,候车大厅清洁工作承包给物业公司,清洁人员不间断进行打扫,已经尽了打扫的义务。
    基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庭后象山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工作。考虑到刘女士毕竟是在车站候车大厅内受伤的,运输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刘女士也表示可以接受该调解结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及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此种义务,进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曾对此作了较为准确的处理方式:“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证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的清洁,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而作为乘客的刘女士在公共场所也应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记者 李先根 通讯员 王婕 孙奇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23 07:00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