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浪潮 于 2012-7-4 16:41 编辑
2012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回顾
2012年,我递交了24件代表建议和意见。多数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有的已办理完结,有的正在落实办理中,有的单位还提前办理代表建议。也存在个别承办单位不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和意见,甚至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至今还未回复。
一、《关于加强 “三月三·踏沙滩”民俗文化活动组织工作的建议》的办理,我感受较深。因为,今年农历三月三为阳历3月24日,如果按照县里安排的3月30日交办代表建议和意见后按步就班办理,我递交的《关于加强 “三月三·踏沙滩”民俗文化活动组织工作的建议》就无法在三月三活动举办前办理了。
承办此代表建议是县大型活动办公室,协同石浦镇人民政府和交警大队等单位,将此代表建议提前到三月初办理。
今年“三月三·踏沙滩”民俗文化活动组织工作由于重视,尤其对交通问题考虑得细,使道路交通比过去有序!
二、有部分单位,对代表建议和意见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到满意答复。
(一),《关于建国初期转业军人遗孀问题的意见》由县民政局承办。我县陈·金友同志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副连职干部,转业回象山。
1954年我县尚未设置民政局。原民政局个别领导未经调查,信口开河地说,陈·金友亲属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军人证明书”是60元钱从地摊买来的! 还将“陈·金友分有田1.6亩,地1.6亩”作为我县对陈·金友同志的安置依据。
经过县里有关部门从各方面的调查,陈·金友亲属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军人证明书”并非伪造!大塘乡是1952年土改时分土地的,当时陈·金友是死是活都不知道,没有分给他土地。陈·金友1954年转业时,土地早就分完,不存在分给陈·金友田1.6亩,地1.6亩。
因此,民政局将“陈·金友分有田1.6亩,地1.6亩”作为我县对陈·金友同志的安置业绩,滑稽可笑!我们要求纠正这一错误结论,却含糊其辞!
县民政局既没有确凿证据,又不是确定复员军人或转业军人的职能部门,却结论陈·金友同志系复员军人。我们要求县民政局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却只是对代表口头认错,不敢书面认错。代表对这样的回复当然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
(二),《关于加大菜市场提升 重视百姓“菜篮子”的建议》中要求每年不从菜市场收取的摊位费中上缴给县财政500万元。
2002年,工商分离,原全县菜市场的个体经营户上缴的管理费,改由县市场开发中心每年上缴给县财政500万元。
2008年,国务院决定取消个体经营户管理费,但是,县市场开发中心每年仍然上缴给县财政500万元,等于从菜市场收取的摊位费中每年上缴给县财政500万元,不利于菜篮子工程建设。
菜篮子工程是民生工程的重点,因此,我们要求取消县市场开发中心每年上缴给县财政的500万元。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代表满意答复,要求这件建议重新办理!
( 三),《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并非一律采用社会化服务模式的意见》的答复无法满意!
当时县委办、县府办制定此规定的初衷之一,是对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允许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规定连接工作满十五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采取变相对抗,侵犯劳动者利益!
原规定中的错误条款说是要修改,但在答复代表的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改正,今后怎么改正还是未知数;因此,这件建议要求重新办理!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塔山遗址保护的建议》由县交通局答复。答复中说:“在塔山遗址文物保护区块临时建设客运东站实属不妥,但也是无奈之举,请代表们谅解,我局会尽快予以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象山塔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塔山遗址保护范围内搞建设,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是,已经向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指出,不得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违法搞建设,有关领导还是藐视法律,自作主张建设临时客运东站。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并不是“实属不妥,无奈之举”,一句轻描淡写就可过关。如果普通老百姓在塔山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搞建设,早就判刑入狱。难道县级领导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法治年代,县级领导要带头模范履行宪法和法律,必须承认这是一起严重违法行为,对随意拍板违法搞建设者要依法处理!
因此,这件代表建议必须重新办理!
(五),《关于皇城沙滩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今尚未答复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