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接到法院传票,三轮电瓶轮子车主要求赔(1)医疗费:2896.6元,(2)交通费:311元,(3)误工费:16201元,(4)财产损失:30元。合计:19422.6元
事件发生在2011年12月1日21时左右,位置象山丹城大白象(当时重新修路期间),三轮电瓶轮子车与汽车刮擦(交警监控录像有视频)。三轮电瓶轮子车未倒地,当时三轮电瓶轮子车车主声称腿部骨折,第一时间送中医院拍X片(诊断意见:1,左股骨头缺血坏死,2,骨盆未见明显移动性骨折征象),
三轮电瓶轮子车车主又声称经络受伤,由于中医院没有设备,23时转至第一人民医院做CT检查,由于医院问题未及时做CT,在第一人民医院留院观察一晚,12月2日做了CT(诊断意见:1,腰椎CT未见明显骨折征象。2,腰椎骨质增生。3,骨盆CT扫描未见骨折征象。4,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左侧明显并伴左髋退行性改变)。
医院检查不出问题,当事人以疼痛为理为结案,汽车车主压9000人民币到交警中队让伤者进一步医疗.期间当事人一直以为伤未愈合为理拒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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