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想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如今,这一时间限制有望被打破——在今天(9月25日)上午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上,记者注意到,省政府提交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就已删去了相关内容。
【事件背景】我省逐步调整生育政策 先从“小处”入口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该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很好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人口的发展,有些内容需作适当调整。
由此出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应运而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该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调整生育政策宜采取迈小步逐步完善的方式,拟先取消影响出生总量少、有利改善人口结构、急需解决而又不会引起较大争议的生育限制政策,即取消再生育间隔期,以及给予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人员在一定期限补办结婚登记而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机会。
【主要修改】取消生育间隔期 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更人性化规定
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第23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而在此次提交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则删除了这一条款。理由之一是考虑到人口发展面临结构性矛盾;其次,随着婚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加重大龄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和子女身体的影响。
同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对其第49条中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未婚男女已到正常婚育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先育,只要在6个月内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对社会不造成危害,该修正案草案规定免征其社会抚养费;超过6个月未补办的,也降低了社会抚养费标准。
据了解,目前全省违法生育人数中,有30%左右属于生育间隔不到和已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致的程序性违法生育。对于这些条例的修改,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专家解读】取消生育间隔不会影响浙江人口“基本面”
此次计生条例修正是否对我省人口状况造成影响?对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今天在会上表示,“取消生育间隔,不会影响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根据测算,调整后,可能在“十一五”期间提前出生二孩17.7万人,但不会增加人口总量,我省总和生育率仍将保持在1.5左右,符合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育龄妇女及子女身体健康,也有利于预防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促进我省的经济、社会与人口协调发展。
章文彪也认为,取消再生育间隔期,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行选择是否或合适再生育,既有利于维护育龄妇女及子女身体健康,也有利于预防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促进我省的经济、社会与人口协调发展。
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在进行调研后认为,此次修正案既反映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同时也希望条例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能进行适当修改。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杨晓燕 实习生 魏阳阳)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7-9-26 17:02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