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真的有过五千年文明?
可为什么我们找不到这文明存活过的完整证据?
文明本来是有的,光辉灿烂;证据本来是有的,遍布华夏。
只因我们几代人在毁城灭迹,并令每一座城市都成了受伤的城市。
历史缺席了,城市虽然更新,但已千城一面,并且魂不附体。
现在,也许我们还有最后一次机会,来历数受伤的城市中的文化孤本,珍视我们的绝版中国。
我们如此定义历史文化遗产的绝版:唯一性(独特的文化、科学、教育、美学价值),不可再生性(今天的工业不能替代历史的工艺),仍处于旧城改造与错误保护的威胁之中。
文/何树青
中国独创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提法,而在10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里,“历史文化名城”总是“习惯性”地排在城市定位的最后一位或忽略不计。中国一向自称是“文物大国”,但目前已进入文化遗产损毁规律中的第二阶段(严重损毁),经济起飞、城市化加速,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最尖锐,文物古迹命悬一线。
看起来,中国的城市正在策动一次集体反攻,从对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对线(历史街区)的尊重,再到对面(历史旧城)的省悟。事实上,如果不能抑制住我们的内心困兽(保护的理性与大拆大建的感性之间的冲突),我们很容易顺着建设新城市的发展潮流,把城市中的文化遗产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令作为“文物大国”的中国,成为历史沦为绝版的中国和传统成为绝响的中国。我们将亲手斩断城市群体记忆,湮灭回家的路。
中国真的有过五千年文明?
中国真的地大物博,文明渊源流长?看上去是的。全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就有40万余处。但对比一下国土面积是中国1/17的法国吧,他们在1970年代经普查已确定全国200多万处保护项目。当欧美国家旧城保护范围可以达到全城80%乃至100%的时候,中国有资格以完整城史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不过平遥和丽江。北京到今天,还有资格被称为“无与伦比的杰作”吗?舒乙说:“政策上的导向也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你看明明是2008年奥运会,它非要提个‘新北京新奥运’,你为什么不提‘老北京新奥运’?大家之所以欣赏雅典奥运会,是因为它是个老雅典,人家可没有说‘大家一起来看新雅典’。”
中国城市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保护变成了重建,我们渐渐找不到中华文明存活过的完整证据。几代人在毁城灭迹,并令每一座城市都成了受伤的城市。
排队申请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自然和文化遗产,排到100年后也评不完。这又如何?如果没有整体性的保护,这些名登大堂的历史文化遗产只不过是城市孤儿,没有兄弟,没有伴侣,也没有未来。
我们时代的政治正确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办私塾、穿汉服、行成人礼、投身环保一样,都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政治正确。即便在毁坏文物最厉害的城市,你都能从它们的城市规划中看到最确凿无疑的字眼:“历史文化名城应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反对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大拆大建。”
2004年4月20日,在历史文化名城市长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50位参加学习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市长、分管副市长联名发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倡议书,又说了一番政治正确、无可挑剔的话:“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应起主导作用,市长应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真的做到,则是中国40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2000万件可移动文物之大幸。
但从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分别于2005年9月25日、2005年12月8日、2006年5月25日所作的表白中,我们知道中国的市长们并没有忠实履行他们的诺言。
旧城改造强势,文化保护弱势
阮仪三保护旧城,躺在江南古镇的推土机下有效,躺在河南的推土机下不一定有效。历史文化遗产能在哪里的推土机下活下来?这种感慨发自2005年11月12日,首届中外建筑与文化论坛。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王石秘书长归纳的论坛议题是:我们为之骄傲的中华文化传统是否面临间断?我们的主旋律是不是已经西方化了?中国文化是不是仅仅是一种零碎的点缀?中国人还热爱、认同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吗?中国人还有本土文化认同吗?
文人论道无果而终。很多文物保护部门、文化部门和规划部门都抱怨,与城市化、旧城改造、地产开发的势力相比,他们是弱势群体。保护旧城,有人觉得是古人在争我们的地盘;但重建式开发,我们焉不是在抢下一代人的地盘,并剥夺掉他们本该得到的历史遗产?
历史缺席了,城市虽然更新,但已千城一面,并且魂不附体。切断历史根须之后,每一个城市都是受伤的城市。
中国到2015年还剩下什么?
历史文化名城为什么屡屡惨遭破坏?两院院士、原建设部副部长周干峙注意到4个现实认知误区的存在:认为它形象破旧、是落后标志、浪费用地、阻碍发展。之后,有4种力量成为了大规模改造旧城的有力支持者:想利用历史基础赢得最高回报率的开发经营者、急于快速表现政绩的城市领导者、能从大拆大迁中得到好处的蹩脚规划师建筑师、急于改善居住条件赢得拆迁补偿的部分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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