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非铁饭碗

[复制链接]
大海 发表于 2007-8-2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解读新版《劳动合同法》
  除了干满10年的“老员工”可跟“老东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无违法违规等情形,年轻劳动者也可要求订立这种“从一而终”的劳动合同。
  否则,劳动者将获赔每月两倍的工资。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就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进行“释法”。

  三种人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北京地区合同短期化很普遍,因为企业界有一个误区——认为短期化用工可以有主动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分析认为,通过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并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但他同时指出,短期合同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感、归属感和工作热情。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合同不足三个月无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录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视同无效。
  进入劳动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北京晨报记者 姜葳


  新法释法--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克利强调,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因职工过失,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据介绍,以前签的合同并不能从明年1月1日以后累计,而应该从明年起重新计算,“所以不能说以前已经满10年,到明年自然转成无固定期合同。”
空子 发表于 2007-8-25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年代,还有哪里有铁饭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25 07:56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