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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 五情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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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 发表于 2007-8-16 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因为未排除非法证据而造成了错案。特别规定这一条,是为了提醒公诉部门办案时一定要排除非法证据,让每一个证据都能经得起时间检验。

                    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规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者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根据《不起诉标准》的规定,没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在公诉部门体现得最为明显。增加这部分内容,将对公诉部门起到导向作用,督促其加强法律监督。

                           对不起诉案件依需要公开审查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有关规定,根据《起诉标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起诉标准》还明确,对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不起诉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未按有关规定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未报上级院批准属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增加了职务犯罪案件特殊办案程序,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否则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不起诉标准》还明确,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属于不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的这位负责人说,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所以规定拟作不起诉案件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外,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要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是吸纳最新改革成果的需要。

                         明确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
  
     《起诉标准》明确五种情形属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而提起公诉的;对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的;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案件撤回起诉,经审查确认起诉确有错误的;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起诉错误的。
  《不起诉标准》则明确了六种情形属不起诉错误:没有案件管辖权;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仅是影响量刑的证据不足或者对界定此罪与彼罪有不同认识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适用不起诉法律条文(款)错误的;经审查确认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撤销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诉错误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起诉和不起诉错误的几种情形,是为了让公诉部门在办案中更慎用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  [法制日报者 彭于艳]
空子 发表于 2007-8-16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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