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举报县长被抄家”问责太轻
2011-02-18 03:40:52 来源: 新京报
去年发生在山西夏县的“局长举报县长被抄家”事件终于有了“问责”结果。据山西省运城市纪委通报,原夏县县长李晋学擅用警力调查举报人,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县长岗位;原夏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滥用职权,动用技侦设备调查举报人,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夏县公安局局长岗位。
当然,这只是纪委的处理意见。而无论李晋学的“擅用警力”,还是孙红军的“滥用职权”,都发生在行政领域。对于被打击报复的局长和普通公众来说,行政权能否以其制度设计中的问责来实现自我纠错,才是最受关注的。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尚未看到任何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的结果。
官方通报中,除了作为党纪处分的“警告”或“严重警告”之外,还有一个“调离原岗位”。“调离”不是处分,并不包含在法律文本上的任何责任承担体系之内,但它却作为一种有力的处分形式屡屡出现。2006年的重庆“彭水词案”中,原彭水县委书记蓝庆华(亦即炮制“彭水词案”的主要责任人)在最终的处理上,也是平调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网友纷纷质疑责任追究不给力,有重庆市某主要领导公开回应称,蓝庆华虽以副厅级平调,但新职比起原职县委书记的权力来说,小了很多,其中已经有了处分的意思。
由于李晋学和孙红军的新岗位尚未公布,我们还无从分析他们的“调离”有没有“处分的意思”。据媒体记者援引当地官员的分析,李晋学是被调离“县长工作岗位”,其正处级的待遇仍然保留,只是很有可能不再担任县长职务。孙红军是“调离夏县公安局局长岗位”,这意味着其级别不变,还有可能在其他地方担任公安局长。依官场潜规则,同样职级但不同岗位也有“肥环瘦燕”的区别。若李县长被平调至市里某清闲的局室任正处级副职,那就是极为严重的“处分”。若孙局长能平调至另一较富裕的区县任公安局长,那又算得上是“明调实升”。
我们愿意相信,对权力寻租机会的剥夺,不应成为各类问责中的“实质处分”。那么,有关方面在发布各类处分结果时,就应少一点“水分”,多一些“干货”;少一点“埋伏”,多一些公开。
敏感事件的善后,更不应用党纪处分来替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以夏县的个案为例,在党纪处分之外,还有不少的问号。媒体曾报道,局长的举报短信只发送给了当地八位市县领导。但当晚10点多第一条举报短信发出不久,就有迹象表明已经泄密。第二条短信发出后的次日下午,局长妻子的手机就被监听。而直到今天,谁是泄密者,仍然是个谜。至于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以及是否查处,也未见当地有详细的情况披露。
言及举报人保护,往往充满了很多血与泪的故事。贴身保护,隐身埋名,对很多举报人而言,还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其实,对举报人最简单也最有效的保护,无非两条:一是为举报人保密,二是认真查处举报事项。尤其是第二条,如果举报事项得不到有力查处,责任人得不到“实质处分”,举报人即便得到保护,举报也失去了应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