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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三处文物点申报“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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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爷 发表于 2010-10-1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象山港  2010-10-15 8:31:29

     记者日前从县文物部门获悉,经过省文物局审核通过,我县花岙兵营遗址、塔山遗址、浙东沿海灯塔等三处文物正在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浙东沿海灯塔中的北渔山灯塔和东门灯塔与宁波、舟山等处的灯塔一同申报。
    花岙兵营遗址位于花岙岛,为抗清名将张名振、张煌言(苍水)所筑,至迟始建于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一直沿用至康熙三年(1664年)张苍水被捕,系明末清初东南沿海地区一处规模较大的抗清军事设施遗址。有主兵营2座、小型兵营和屯田等10余处,是研究我国明清时期兵营、海岛军事防御体系弥足珍贵的实物例证。
    塔山遗址位于县城丹东街道东面塔山至姚家山一带南面的缓和坡地,据最近的考古调查发现,塔山遗址由原塔山遗址、姚家山遗址及处于两者之间连接带地块组成,总面积40000平方米。通过三期1600平方米的发掘,证明塔山遗址保存完整,延续时间长,从距今6000年左右延续到相当于中原的商周时代。
    位于渔山列岛的北渔山灯塔是我国最东面的国家一级灯塔,有“远东第一灯塔”之誉,光绪二十一年(1895),北渔山灯塔由上海海关耗银5万两建成,塔身呈圆台形,生铁所铸,塔高16.9米,直径4米。东门灯塔由任筱和、任筱孚兄弟出资建造,他们于民国4年自掏腰包建造了这座灯塔,当时成为进出石浦港船舶的导航标志。
    据县文物办负责人介绍,我县目前有省级文保单位5个,县级文保单位39个;此次申报,有望实现我县国保单位零的突破。 (记 者 马  振   通讯员 陈海燕)
明山飞鹰 发表于 2010-10-19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      持
明山飞鹰 发表于 2010-10-19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浪潮 发表于 2010-10-20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潮 于 2010-10-20 10:05 编辑

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包括宁波市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县级同一级别。这三级文物都受法律保护,我县申报的三处原都是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国务院公布。文物点是各县区文物部门内部掌握的准保护文物,在没有批准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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