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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已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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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楼 发表于 2010-9-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最近《半月谈》和半月谈网共同组织开展的“转型期社会道德观讨论”中,一些读者发出了“勤劳是否就能致富”的疑问,引人深思。最近,据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得出的数据显示,中国灰色收入总额高达5.4万亿元,比2009年中央财政总收入还要多。这一数据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无论这一数据是否真实,不可否认的是,灰色收入已客观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严重缺乏透明度,这作为一个亟待破解的严肃命题,需要直面。

  今年3,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的词句,但最终在讨论后予以删除了。虽然“灰色收入”问题没能最终写入正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但许多人认为,其出现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下决心要“碰这个问题了”。因为,要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摸清“家底”,而家底难摸清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的存在。

  当前,由于我国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居民收入渠道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名目繁多。当前,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晰,目前存在几种观点: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比如各类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清华大学公共清华大学薛澜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认为,“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也可以理解成是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比如,一些单位效益好,它在工资之外又发了很多补贴,这种收入就不够透明和阳光,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际上,这些收入只是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但是,这种收入又与贪污受贿截然不同,肯定不能归于非法之列。”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如果说初次分配不公是导致贫富差距逐步加大的直接诱因,那么“灰色收入”则充当了背后的一个强力推手。

  灰色收入的三大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有多“灰”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各种统计年鉴中,找不到任何关于中国“灰色收入”的正式统计数字,有关专家也都表示目前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方面的确切数字。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研究员在《比较》杂志发表的、题为《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研究报告中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有可能明显失真,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统计远低于实际水平。调查数据失真的主要原因是,对高收入居民进行调查并取得真实数据面临种种困难,特别是高收入居民有相当大量的“灰色收入”。

  为了摸清“灰色收入”的真实情况,王小鲁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中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家庭收支调查。结果发现,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统计到的隐性收入可能达到48万亿元。

  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主要的来源一是公共资金的流失,包括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拨款;二是金融腐败,主要是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巨大的利差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寻租机会;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土地收益的流失;最后是垄断行业的收入。

  治理灰色收入,网友、专家支招

  网友阿忆:

  灰色收入惊煞人,晒晒官员财产的时候绝不能再拖了!

  网友:dgwswsm

  官员的灰色收入,百姓的灰色生活,都是和谐社会肌体上的疮疤,需要刮骨疗伤。

  网友:星座深蓝

  官员灰色收入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本就是贪污受贿的范畴,所以用灰色收入来模糊贪腐的概念是不可取的。

  网友:可乐

  消除灰色收入很难,关键要以富带弱,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任重道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

  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

  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额不满 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延伸阅读

  一个县级公务员的“灰色收入”

  张先生是西部省份某县的正科级干部,其所工作的城市人均GDP将近20000元,全市人均财政收入近1300元,全市财政供养工作人员的人均财政收入是20000余元。

  张先生的收入包括国家财政部规定的职级工资、省各级定的津贴近2500元。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职级工资只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正科级12级公务员以上4项加起来不到2000元,而其他部分是地方工资,这就要看地方财力如何了。另外还有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大概有200元。

  至于过节费、加班费、补贴、奖金等一系列可以入账的、明拿的收入是有的。但是它们不是国家法定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各个单位部门根据自己的财政收入情况决定发放的,有多有少,不稳定。

  谈到“灰色收入”,张先生认为所谓“灰色收入”就是利用职权之便利收受的礼金或礼品,它是违纪的,但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项目承包费用、工程建设回扣等就很危险了。

  “灰色收入”是跟权力挂钩的,并不是每个层级的公务员都能够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级的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上的官员才有,还要是经济好有钱可挖的地方。当然一些实权单位股级干部也会有这样的便利。

  不过,即使手中无权可利用,但仍能找到“在职消费”的机会,一辆公车一月就能给张先生带来数千元的收入。张先生表示,每个月底,他都要从车子里搜寻各种单据,以公务的名义向财务报销,“每个月平均都要报2000多元,其中油费七八百元,其他的就是停车场费、过桥费、过路费等。”

  另外,参加活动、评奖、宴请、旅游等也是“灰色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收入,有时为数不少。
山鹰猎狐 发表于 2010-9-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时俱进
浪潮 发表于 2010-9-1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治理“灰色收入”还有一个较长过程!
伊人 发表于 2010-9-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的满足,何时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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