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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们的幸福生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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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 发表于 2007-4-2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耀向《凤凰周刊》透露,中国对贪污腐败的惩治不可谓不严。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有的地方规定了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不立案;比如,一些“千万巨贪”也总是能保住项上人头。使得如此“措词强硬”的规定,在某些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指出:“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执法不严,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刑罚是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比率过高的原因之一。”
      2005年底,原湖南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78400元,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东方早报》披露,出狱当天晚上,文建茂就在家里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百万元,先后包养7名情妇。2001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获减刑)。另据媒体于2005年底披露,贾永祥在监所内过着“幸福生活”,天天会亲见友,大摆宴席吃喝,欣赏裸女画片。在面对媒体采访时,贾永祥道出了两种不一样的心声,一说“是贪图享乐害了我”,一说“50多岁了,不抓紧时间享受享受就没机会了”。

     不仅如此,在台上运用特权牟取暴利的贪官,被判刑后依然享受特权,获得法律优待、工作优待和生活优待,最后还要用纳税人的钱给他养老送终。根据1999年人事部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然而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按道理,新近实施《公务员法》的规定,就应该同时废除1999年的人事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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