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延迟交房,不支付违约金--“海城 阳光苑” 全体购房户们致有关部门的公开信:
强烈要求政府部门为民作主!为民维权!
象山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政府部门:
兹有“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定于2009年9月30日为“海城 阳光苑”的最后交房期限,却无故拖延至今,根据该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已严重违约,对我们海城购房户造成极大的损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延期交房,有些购房户的孩子不能如期入园、上学;有些购房户盘算着婚期,只得另耗巨资建婚巢;更有许多购房户租赁房子,居无定所,使他们置于无房入住和经济负担不堪重负的境地。拥有一套自己的新房是我们的梦想和追求,为了购得这一二百万的“海城 阳光苑”房子,我们购房户不惜倾其所有积蓄,不惜向亲朋好友举债,不惜节衣缩食。然而十个月了,我们还是一场空!
安居是和谐之本。“海城 阳光苑”交房延期之后,我海城购房户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方式向富源房产公司多次催要,但公司方面的答复总是口头敷衍,并未实质性行动。为此,我们最终于2010年7月22日致函(详见附件)该公司,要其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违约金并答复海城购房户的要求,该公司仍象以往一样,对我们不置理睬!2010年8月2日之后,我们购房户自发集结,先后多次向富源公司交涉,而该公司不但领导避而不见,更将大门锁起!面对如此无赖的公司,我们的维权是如此艰难!
朗朗乾坤,昭昭四海,在迎接又一个汉唐盛世的清明的时代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现实的法治社会里,在各级政府部门口口声声为民作主的时代,难道我们老百姓的钱,就眼看着被一些不法公司吞没,白白的打了水漂?难道我们的权益就可以这么随便的任人宰割,得不到保障?难道我们的维权之路一定要这么漫长,付出昂贵的代价?我们海城购房户欲哭无泪,求告无门!有些购房户甚至想做过激行为,多被大家劝阻,如果开发商还是这样一拖再拖,局势将会越来越严峻。但是我们是相信政府,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一定会为我们作主的!
还我们一个公道!把房子交到我们手中!严格按照合同办事,把该赔给我们的损失,该赔我们的违约金赔给我们!
敬请领导为民作主!
2010年 8月 9 日
“海城 阳光苑” 全体购房户们
附件:
函
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兹因贵公司本定于2009年9月30日为“海城 阳光苑”(位于:宁波象山丹城天安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最后交房期限,却无故拖延至今,虽经购房户们多次催要,仍未交付。根据贵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已严重违约,对我们海城购房户造成极大的损害!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我海城广大购房户强烈要求贵公司赔偿违约金并答复要求如下:
1、要求富源公司如期将海城房子交付到购房户手中。
2、贵公司收到本信函后,必须在2010年 7 月 31 日前将已产生的违约金按照购房合同中每天万分之十的赔偿比例赔偿给下列签名的购房户(允许因时间而增加签名者)。之后延迟的,必须逐月赔偿违约金直至最后;
3、贵公司于2010年7月9日发函给购房户,承诺“定在2010年9月30日至10月中旬”交房。因此我们要求:如贵公司再次延迟交房的,则对于2010年10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必须加倍赔偿,即按合同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十的比例赔偿给我们购房户!
4、因交房延迟,给我们海城购房户全部造成了极大的额外经济负担并带来极大不便,要求赔偿损失如下:1)利息损失、2)额外支出的租房费用、3)一些因小孩不能就近上学而无端增加的转学费、4)一些因己订好婚期被迫延迟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费、5)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因延迟交房而缩短造成的损失、6)其他尚未列入的损失等等。具体赔偿金额另行确定。
富源公司必须在2010年 7 月 31日前,对我们上述要求作出赔偿及答复。如无视广大购房户要求,不及时处理,我们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一切可能的维权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负责!
特此函告!
2010年 7 月 21 日
“海城 阳光苑” 购房户签名如下:
(函至: 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南路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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