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日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科技部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说,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以享受极为优惠的税收减免
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产业政策导向,不经意间创造了新的“商机”。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不论高新区内外),其企业所得税可在三年内从25%减为15%。
政策落定,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机构一夜暴增。其中北京的代办机构与个人达到两三百家,为全国之最;长三角及珠三角次之,每个地区也有上百家之多。海南省因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50万元的创新经费支持,亦成为中介的抢滩之地。
这些顺应国家产业调整政策而生的高新企业认定中介,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也有各种商务咨询机构、科技交流中心、科技顾问公司,还有声称与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系”的单兵作战者。它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不仅为申报高新企业跑程序,更能为企业创造申报“高新”所需的“条件”。
“伪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而生。“至少有五成已通过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不合乎条件,是靠虚假材料‘操作’上去的。”科技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
中介机构:“没条件创造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要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六大条件,包括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通过自主研发,也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得),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在3%-6%之间(不同规模有不同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
2008年底,全国有15541家企业通过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中10547家是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占新认定企业总数的76.3%。
2009年前十个月,又有2760家企业通过认定,大部分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则被拒之门外。
但“严格”把关之下,仍有玄机。资深税法律师刘天永告诉本刊记者,2008年1日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打破传统的税收优惠空间,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定为25%;同时,过去地方给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也被一律取消,内外资企业均失去或正在失去避税空间。在此背景下,《办法》甫一出台,迅速在全国企业中掀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来争取税收优惠的运动。有分析认为,目前全国已获得资格认定的近2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约七成通过各类中介完成。
据本刊记者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机构通常设在地方科技部门,由科技、财政、国税及地税四家组成评审机构,再按行业抽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虽然评审中采取隐去企业信息、公示评审结果等“具有重大改革意义”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评审过程仍以看材料为主,材料只要编制得当,符合相关标准,基本上都会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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