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海外工程师”是外国专家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渠道和国际化视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有利于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有利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更好地为我市“再创全面开放新优势,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鼓励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特定人才:
(一)本人须是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管理主管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本人须受宁波本地企业以及企业开办的研发机构(不含外资企业)聘请,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
(三)本人须是从事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所确定的重点产业,或是在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行业;
(四)本人聘用年薪须为5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
第二条 扶持与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前提下,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二)对“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给予资助。为带动更多国内人才的成长,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要与国内工程师等建立合作团队。从2010年起,每年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新增“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资助与“海外工程师”建立合作团队的主要中方技术人员赴国外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三)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重点奖励在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发放,须按照申报审核、评审立项、中期微调、审批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细则另行发文),特殊人才允许特事特办。
(一)申报审核。每年年初,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市外国专家局制发的相关经费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各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初审,完成后统一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评审立项。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年度资助计划,并适时进行公布。
(三)中期微调。每年年中,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对当年资助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审批拨付。每年年末,列入调整后年度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经各县(市)区人事局核查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年度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年薪资助资金。
第四条 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为更好地引进“海外工程师”,应大力加强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一)建立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需要“海外工程师”的招聘信息,查询“海外工程师”的应聘信息,增强宣传、申报、审批、公示和管理等服务功能。
(二)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扩建海外基地,及时发布我市企业的招聘需求,帮助物色和联络重点国家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不断拓宽我市企业在重点国家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渠道。
(三)以企业为主体,开展赴海外招聘人才活动。注重实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企业赴海外招聘急需的“海外工程师”,建立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的直接交流平台,增加企业与“海外工程师”建立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提高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效率。
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引进“海外工程师”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举行1-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市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工资申报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所在地区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在地区资助工资的申报和筛选等工作。
第六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适当放宽引进“海外工程师”的适用范围,并自行研究制定相关的鼓励引进办法。
(二)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