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3 象山人才网
关于建立第二批县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生力军。创建毕业生实践基地是搭建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平台,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根据《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决定建立第二批县级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
请各申报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于7月1日前将《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申请表》和《毕业生需求情况表》上报县人事局人才开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65715514。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完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实践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帮助大中专毕业生积累实践经验更好适应工作岗位和社会,促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向了解,引进更多的毕业生人才,规范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践包括实习和见习。实习是指为应届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实践岗位,见习是指为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工作见习岗位。
第三条:参加实践培训的毕业生范围。
1.本县生源应届未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且已按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四条:实践基地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上报年度工作计划;
2.接收本县生源未就业毕业生或由县人事局统一安排的其他毕业生;在上报的年度实践计划指标内自行积极接收本县生源毕业生实习和见习,并及时报县人事局备案。
3.为毕业生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必备的器材设备及工作、食宿等生活条件,安排专业对口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毕业生参加实践时间一般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毕业生实践期间,发给不低于当年度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为实践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与毕业生签订《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协议书》,内容包括:(1)实践期限和岗位;(2)实践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待遇;(3)实践计划安排;(4)实践单位职责;(5)实践毕业生应遵守的纪律等内容。有条件的还需签订劳动合同。
6.每年年底对当年开展毕业生实践工作进行总结;为完成实践的毕业生如实出具工作鉴定;正式接收录用一定数量参加实践的毕业生。
第五条:实践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
1.申报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2)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实践岗位;(3)工作环境良好,劳动保护措施到位;(4)能履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
2.申报程序。申请单位在每年6月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3)单位简介或宣传手册(含近年接收毕业生实见习情况介绍);(4)接收毕业生开展实践计划及工作步骤安排。
3.审核认定。县人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确认,授予县级毕业生实践基地牌子,并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经费补助和考核管理。
1.认定的实践基地在每年初上报接收实践毕业生计划,县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实践毕业生数量。接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毕业生实践,由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2.生活补贴在每年6月和12月各申请一次。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活补贴发放清单、《大中专毕业生实践补贴申领表》及《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协议书》。
3.县人事局每年对实践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视实践工作开展情况,资助1-3万元的实践工作经费。
4.实践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基地,为考核不合格,予以摘牌,并取消下年度的基地申请资格。
(1)无故拒绝接收县人事局推荐的毕业生进入基地实践或连续两年未接收毕业生实践计划的;
(2)故意克扣见习毕业生应得的生活补贴,并经查实的;
(3)无专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造成实(见)习毕业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七条:被确认为象山县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的单位,即被确定为县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可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县主办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免费在象山人才网上发布面向大中专毕生的招聘信息,免费获取毕业生求职信息,并进行各类人才工作上门服务支持。
第八条:鼓励尚未设立毕业生实践基地的单位,接收毕业生开展实习和见习,并正式录用毕业生。对接收县人事局推荐的本县生源未就业毕业生见习的单位,县财政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具体标准和申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