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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客运中心启用后的十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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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象 发表于 2010-1-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象山客运中心何时正式启用?

象山客运中心将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启用,原天安路客运中心发班所有客运班车都将迁入新客运中心发班。原顺达路、西门客运停车场内的农村客运中巴将定于2010年1月20日起迁入新客运中心发班。



二、新中心启用后,市民是否可以在城区道路上侯客?

不可以,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实现“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新中心启用后,运管、交警部门对所有客运班车进出城区的线路走向进行了调整,班车应按照新核定的线路、行驶,禁止车辆在丹河路(不含)以北的城区道路内上下客(除育才路配客点外)。



三、乘客到客运中心下车后,应该到哪里换乘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到中心城区?

为方便乘客,我们在新中心旅客出口处(西谷路)设置了公交车、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上下客点,另外在园中路农村班车旅客出口处也设置一个公交车临时上下客点。



四、新中心启用后,市民可乘坐哪几路公交车到达客运中心?

新中心启用后,我们对现有的1路、3路、4路、5路、6路、7路、9路公交线路进行了调整,届时,市民可选择上述7条公交线到达客运中心。具体来说,西门可乘坐1、3、4、9路到达;东门可乘坐1、3、4、7、9路到达;老街可乘坐3路到达;小白象可乘坐5路到达;大白象可乘坐6路到达;教育园区可乘坐7路到达。



五、电瓶三轮车、残疾车等车辆是否允许在新客运中心站前广场及周边道路区域内停放组客?

不允许,为维护客运中心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秩序,新中心启用后,禁止电瓶三轮车、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在象山港路以南丹南路以北的西谷路路段、园中路路段以及规划路、站前广场区域内停放组客。



六、行包托运货车该如何进站作业?

允许0.75吨以下货车进入站前广场指定区域进行行包托运配载。



七、客运中心周边区域内有何车辆交通禁行规定?

为了确保中心周边主要道路的畅通和行车安全,禁止0.75吨以上货车和拖拉机在象山港路以南丹南路以北的西谷路路段、园中路路段通行。



八、私家车进入客运中心区域该如何停放?

私家车到达客运中心,应该听从中心站务人员的指挥,统一有序停放在站前广场的指定区域内。



九、新客运中心启用后,客运票价是否会有所变动?

为维护客运市场稳定,决定对所有客运班车的票价暂不调整,按原标准执行(全市统调除外)。



十、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该如何自我保护?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如遇乱收费、超载、超员、拒载、站外组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章行为时,可向运管、交警、城管、物价等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http://www.cnxsg.cn   中国象山港  2009-12-30 12:49:22
 楼主| 甬象 发表于 2010-1-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甬象 于 2010-1-3 19:40 编辑

公交线路调整公告   

      在充分保障原线路沿途居民便捷乘坐的前提下,结合客运中心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今后城区拓展规划,对现有公交线路进行部分调整(调整时间暂定为09年12月31日,实际启用时间以新客运中心正常启用为准,公交日常营运时间和班次不变):



        1、原1路东西门公交线改为9路线,线路调整为:东门车站始发:建设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象山港——西谷路、客运中心;返程:客运中心发——丹南路——园中路——丹峰西路——城西路——建设路——东门车站;

      2、一路九顷公交线:东门车站——建设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象山港路——西谷路——客运中心——丹南路——九顷(往返);

      3、三路公交线调整为:东门车站——东谷路——靖南大街——蓬莱路——象山港路——西谷路——客运中心——丹南路——园中路——丹峰西路——城西路——东街、西街——东风路——东谷路——东门车站(双向循环);

      4、四路公交线调整为:东门发车——东谷路——汇振路——汇兴路——丹峰路——西谷路——客运中心——丹南路——园中路——象山港路——西谷路——靖南大街——城西路——建设路——新丰路——丹峰路——育才路——建设路——东门车站(双向循环);

      5、五路公交线调整为:大白象(始发)——天安路——靖南大街——新丰路——象山港路——西谷路——客运中心——丹南路——蓬莱路——丹霞路——沿海南线——胡家溪(往返);

      6、六路公交线岳头到小白象延伸至靖南大街——来薰路——丹南路——蓬莱路——象山港路——西谷路客运中心。返程:客运中心——丹南路——来薰路——靖南大街——小白象——天安路至岳头;

      7、七路公交线调整为:东门车站—东谷路—靖南大街—文韵路—丹峰路—巨鹰路—教育园区—万象路—象山港路—西谷路(客运中心);返程:客运中心——丹南路——园中路——象山港路—教育园区——东门车站(往返);


      注:因新客运中心地段及车辆较集中,该地段大部分车辆实行单向发车;3路、4路公交线为双向循环线,东、西发车方向由车头牌分辨。
 楼主| 甬象 发表于 2010-1-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同乡网 小象 讯  刚启用的象山新客运中心占地5.7万平方米,在这么一个偌大的场站,如果不熟悉场地,很容易“迷路”。记者今日从县客运中心获得了一份“导航宝典”——客运中心服务示意图,在这里为你“导航”。
      县客运中心地块呈方形,东依西谷湖路,南旁规划路,北临象山港路,西靠园中路。
      客运班车到客运中心只能走西谷湖路——规划路,在车辆入口进场。
      场站内出客运中心的客运班车,从车辆出口走园中路。
      禁止0.75吨以上货车和拖拉机在象山港路以南丹南路以北的西谷湖路路段和园中路路段通行。允许0.75吨以下货车进入站前广场指定区域进行行包托运配载。
      行人、自备车、出租车、人力车进场均从靠西谷湖路的站前广场入口进入。自备车应停放在广场的指定位置(靠北面一带)。出租车应在售票大厅前指定的位置下客,等候上客则继续前行右转弯在主楼东面指定的上客处排队,人力车的上客也在出租车上客处一旁。出口的旅客可在出口处附近的等候处上出租车或者人力车,公交车站也在旅客出口处附近,非常便捷。
      旅客进场后,买票的直接到呈“(”型二层建筑的中间部位的售票大厅。行李托运和候车的则在售票大厅门口往左顺着走廊就可以。
      进入候车室,则需要你细看检票处电子屏上的车班提示和请注意大厅内的语音提示。

 楼主| 甬象 发表于 2010-1-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车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请投诉至运管部门举报电话:96520或县长值班电话:65757666。
 楼主| 甬象 发表于 2010-1-3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颁发的有关证件;

    (二)服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吸烟;

    (三)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必须放置运管机构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

    (四)营运中必须使用语音提示器,夜间行驶必须打开顶灯,并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

    (五)对老、弱、病、残和幼儿、孕妇优先服务,对急需抢救的人员应当予以救助;

    (六)按收费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需加收空驶费、预约等候费、停车费、过路和过桥费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费用;

    (七)按照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合理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候客、揽客;

    (九)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十)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现场管理。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运管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商业中心地区、医院、影剧院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第三十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地,应当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出租汽车必须服从运管机构的统一调度,按序出车,不得擅自载客或拒绝载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涉及违反有关社会治安、交通安全、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偿营运权证、道路运输证或使用伪造、涂改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服务,或有偿营运权使用期满继续从事营运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骗取经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伪造、涂改、擅自转让或不按规定转让有偿营运权证、道路运输证的,吊销有关证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汽车不接受定期检测,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技术状况达不到二级标准的,责令停止营运;

    (三)出租汽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不予更新仍然从事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营运十五日以下;

    (二)对急需抢救人员拒绝提供救助和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责令停止营运三日以下。

    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归还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限制出租汽车驶入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地的公共停车场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运管机构的统一调度,不按序出车或擅自载客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受到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吊销道路运输证;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吊销岗位服务证,且二年内不得驾驶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一个月内有百分之十以上驾驶员(含承包、租赁车辆的驾驶员,下同)受到处罚的,给予警告;连续二个月有百分之十以上驾驶员受到处罚的,对该经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被责令停止营运的,由运管机构收存其营运证件。

    吊销道路运输证或有偿营运权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楼主| 甬象 发表于 2010-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金德水
                          2003年12月26日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做到: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
  (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相符;
  (三)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必须在驾驶室平台前放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擅自压价、抬价,并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
  (五)不得强拉强运、刁难乘客;
  (六)不得从事起点在核定经营区域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乘客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乘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起步价(含基价公里以内里程价)、里程价(按照公里计算)等。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采用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投诉人向运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时,应当提供车辆牌号、收费凭证、目击证人等有关证据及举报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举报人、投诉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需要本人到场说明投诉事实而本人不愿意到场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的,作放弃举报、投诉处理。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协助调查,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的,作放弃申辩处理。
  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到就近的运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接受调解。租车起到受理止期间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 运管执法人员在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可能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岗位服务证》等有关证件,并出具《宁波市道路运政、征稽暂扣凭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有关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经书面催告仍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其被暂扣的相关证件视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车主或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并出具《浙江省暂扣车辆凭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履行处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车主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10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查实属于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车主。车主履行处罚决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标志色的,处2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车门两侧喷印经营单位名称及其投诉电话的,处100元罚款;
  (四)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岗位服务证》的,处50元罚款;
  (五)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或故意使计价器失准的,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的,处500元罚款;
  (六)未安装、使用顶灯或语音提示器的,处200元罚款;顶灯或语言提示器失效的,处50元罚款;
  (七)车厢或行李厢杂乱的,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换洗座椅套或空调设施失效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的,处20元罚款;
  (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不相符的,处100元罚款;
  (三)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未在驾驶室平台前放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的,处100元罚款;
  (四)有计价器不使用,或未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抬价、压价的,处200元罚款;不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的,处50元罚款;
  (五)强拉强运、刁难乘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从事起点在核定经营区域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营运15日以下。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10-1-3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象山的出租车会不会从此以后开始打表
无为 发表于 2010-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路线不熟,抽空先去坐坐各路公交,以免以后乘错车·····
飘逝的心 发表于 2010-1-3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4路公交现在是2/元
嘎以后各路公交是否也会涨价呢?
zhangjinjie 发表于 2010-1-4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的出租车 要是可以像以上规定的那样 除非象山成为市级城市
vinpoo 发表于 2010-1-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步步来!
读你 发表于 2010-1-4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为何 发表于 2010-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路线边道,估计得适应一段时间才会适应了
风舞 发表于 2010-1-1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的出租车 要是可以像以上规定的那样 除非象山成为市级城市
zhangjinjie 发表于 2010-1-4 00:09


上面的规定出来几年了,可是看看象山人对象山的出租车的印像,反正我是不期待,只有平时少打车了。
木木夕 发表于 2010-3-18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电动的三轮车也乱停放的,就停在公交车站接客,给等车的人带来很不方便。。。。还有那个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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