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配变压器用户低电压的多提,高电压的少提
□记者 何幼松
《今日象山报》讯 2009年11月23日,本报二版刊发了《非居民电价每度平均提高2.9分》这一有关我县销售电价调整的消息后,读者纷纷来电询问,本次电价具体究竟怎么调整的?就此,记者采访了县物价部门。
据介绍,这次销售电价是自2009年11月20日零时起调整。明确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本次暂不作调整。提高了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容量电价统一为30元/千伏安·月,需量电价统一为40元/千伏安·月。扩大了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
也就是有变压器的用户低电压多提,高电压少提。例如,大工业用电中1—10千伏不分时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2分,分时电价的尖、峰、谷每千瓦时各提高2.7分;35千伏不分时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分时电价的尖、峰、谷每千瓦时各提高1.2分。一般工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不分时电价每千瓦时提高6分,分时电价的尖、峰、谷每千瓦时各提高4.5分;1—10千伏不分时电价每千瓦时提高4.2分,分时电价的尖、峰、谷每千瓦时各提高2.7分。35千伏不分时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分时电价的尖、峰、谷每千瓦时各提高1.2分。
本次调价明确取消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同时大工业、一般工商业、非工业、农业生产用电等均新增20千伏的电压等级相应的电价。
根据浙价电2008〔24〕号文件精神,商业用户于今年7月份全部实现了工商业用电同价。商业用户在本次电价调整后的价格,较工商业同价之前的用电价格,仍是有所下降。其中不满1千伏的商业用电在本次调价后较原商业电价下降了7.1分/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