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同乡网讯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天,记者从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获悉,届时,我县流动人口(指非本县户籍的人员)居住证的换领、申领工作正式开始。此举意味着我县实行了1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制度。
据县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种,《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大部分在象山的流动人口10月份拿到的将是《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具备条件的才可以申请《浙江省居住证》。据介绍,目前,我县约有13万流动人口,届时,暂住证已期满的可以持暂住证可以到全县各地外来人口管理的相关办证窗口“以证换证”,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新来象山的外来人口,可直接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地集中的,各地将安排上门换证集中服务。
根据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在象山县连续居住满三年;2、在象山县有固定住所;3、在象山县有稳定工作。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不受这些条件的规定限制。
据介绍,此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均为免费换领、申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