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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一种执政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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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 发表于 2009-8-20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媒体报道一则有关信息公开的新闻,南阳市一青年王清向地方181个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不利,甚至一度被作为间谍怀疑。自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社会认知的程度并未如此前《条例》备受关注之预期,申请信息公开受阻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王清向地方政府各部门全面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再次引发人们热议:为什么要求政府公开信息成为少数人的“壮举”?
政府信息公开,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让政务公开在阳光之下”越来越成为现代治理中的共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信息自由法》产生于1966年的美国,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不仅限于对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公共利益”“正当理由”等模糊理由拒绝公开,并对拒绝公开的情况规定了司法救济。该法其后又多次修改,加强对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前在英国、美国等国家,除例外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实现互联网公开。
信息公开看似简单的举措,实际意义重大,它从本质上体现了一个问题:法是由谁来实现的?
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理念,一种是治者和被治者是两类相区别的人,治者是负责决策、制定规则的,被治者应当服从决策、按照规则行事;另一种则是群体成员共同的治理,每个人都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是规则的遵循者,故而称为自我治理或曰自治。例如美国宪法著名的起始句“我们人民”,其实它的原意隐含了另一个表达--“我们政府”。换言之,该句表达的是,每个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应受尊重的人,我们在一起,彼此商定规则,每个人按照议定的规则自觉行事,从而我们成为一个共同体。我们就是人民;我们就是政府。
“我们人民;我们政府”,这个理念是现代公共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源依据。在治者与被治者分离的关系中,统治的信息主要是在统治者内部传输的,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级别,可能还有应获信息的远近多少之分。被治者只要遵从统治者的意志即可,他不需要进行自己的判断,从而也不需要获得相关决策的信息。只有在公民共同治理的情况下,信息共享才成为彼此沟通的重要条件,是形成共同决策、共同治理的前提。
对于一个自我治理的社会而言,不公开的信息,一般性地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因为公民不知道规则,不能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公民要能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责,必须知道相应的规则;政府是公共事务的代理人,相应的信息必须向委托人开放。这样运作的社会,其优势是:公民负有自我责任,社会秩序稳定,需要保密的负担小。
中国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体现出的困惑,显示出从统治到治理转型的特征。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08年5月1日起实施,但思维习惯及执政理念并非在一夜之间转变,长期以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在潜移默化地作用着。如果我们追问自己,会发现在无论执政者还是公民的潜移默化的观念中,一个好的社会成员的形象是对执政信息不闻不问、坚决服从的“顺民”、“良民”,反之,问责政府、质疑问题的是“刁民”、“闹事”的人。如此观念引导下,问责政府、要求公民信息权等做法,均带有负面的道德压力,无论赞其“勇者”所为,还是疑其“别有企图”,都隐含了一种观念 -- 此种做法是“异类”。
将公民信息权、问责政府作为负面观念,是信息公开条例反应冷淡怪异的心因渊源。从此不难理解将对其积极诉求者作为“间谍”的怀疑。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公民权利、问责政府会被视为负面观念呢?说明我们对“官”与“民”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仍然深入脑海。在公民和政府的观念里,“民”仍然是被管制被控制的对象,而不是为自己负责任、作为共同治理者一员的“公民”。
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公民自治社会的自然需求,是“我们政府、我们人民”理念的实现。仅有要求公开的法律条文存在是不足够的,信息公开还需要相应的公民意识和治理观念。当在我们的观念中,政府不再是公民之外的统治者,而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代理人,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了一种执政习惯。
木兰花 发表于 2009-8-2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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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麦田 发表于 2009-8-2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的政府与各级机关,能时刻想着为民服务,其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也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越是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老百姓越是信任政府,政府也越能阳光透明,也更能赢得老百姓的民心。
陈老大 发表于 2009-8-24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务信息公开已经实施,并且在建设和完善中。但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1.涉及国家和政府机密信息 2.尚在讨论中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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