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法官“铐押”律师,怎一个道歉了得

[复制链接]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5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昆明7月14日电 题:法官“铐押”律师,怎一个道歉了得?

    新华社记者陈鹏

几天前,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改动”,竟命令法警用手铐将这名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面对庄严的国徽,这位律师的诘问振聋发聩:法官凭什么“铐押”一名律师?

    该事件起因很简单:这名何姓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庭审结束后,何律师见书记员没有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记录下来,他要求补正但未获同意,于是他自己动手在笔录上做了补充,此举激怒了庭审的洪姓法官,他当场叫来法警,用手铐将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40分钟后,该法院一位副院长让人把手铐打开。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何律师此举并无不当,但居然遭到一名法官这般对待,难道这位法官不知道如此“铐押”律师已涉嫌违法?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应德才兼备、依法行事,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但这位洪法官显然不是如此。法官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官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洪法官当场“铐押”何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是,在云南省高院的介入下,澄江县法院及那位洪姓法官已经向当事律师“真诚”道歉。但道歉是不够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如此看来,这起法官“铐押”律师事件已涉嫌违法犯罪,如此知法犯法怎能不“从重”?

    长期以来,法院超审限、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最高法院也多次展开法院反腐整风活动,有力地净化了法律环境。人们期待着此事的处理,成为我国法院系统净化法律环境的又一经典个案!
纨绔 发表于 2009-7-15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烦人 发表于 2009-7-1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青春的速度 发表于 2009-7-15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纨绔 于 2009-7-15 19:31 发表
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你来当法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10 18:45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