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作者把本文定位“社会科学研究的文章”和“学术研究”、“科学研究”,那么是否该有做学术应有的严谨?
“提起历史上的“商鞅变法”恐怕没有人不知道的,他成功了,使秦国强盛起来了,同朝的李斯的政治改革却失败了,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造妓女的人,不同的结果说明了一个问题,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要考虑到统治者及统治者集团的利益,你符合了他们的利益,你也就成功了,李斯的改革却却触犯了统治者集团的利益。他被五马分尸了,”——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被五马分尸的商鞅,李斯是被腰斩而死。五马分尸和腰斩,是两种不同的刑罚,用于不同的罪行。
另外,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定体系,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和法规,是效力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与制定主体共同表述的时候,还是要慎用“法律”两个字,否则会让人觉得行文不严肃。此外,乡人大,没有权力制定的“集合本地的具体情况的法令法律”。
指出上述所说的文中存在的问题,是希望作者,能对自己写的文章更加负责。诚如作者所说,小说可以虚构,但这种社科类的文章,是要求非常严谨的。如果文章本身存在错误,又如何让读者认同文章所载的观点?而且这样,更容易给持不同观点的人以“攻”的缝隙和机会。
冒犯之处,望作者海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