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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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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柴人 发表于 2009-6-1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权力问题

[ 本帖最后由 砍柴人 于 2009-6-16 10:06 编辑 ]
艳过无声 发表于 2009-6-1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作者把本文定位“社会科学研究的文章”和“学术研究”、“科学研究”,那么是否该有做学术应有的严谨?

“提起历史上的“商鞅变法”恐怕没有人不知道的,他成功了,使秦国强盛起来了,同朝的李斯的政治改革却失败了,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造妓女的人,不同的结果说明了一个问题,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要考虑到统治者及统治者集团的利益,你符合了他们的利益,你也就成功了,李斯的改革却却触犯了统治者集团的利益。他被五马分尸了,”——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被五马分尸的商鞅,李斯是被腰斩而死。五马分尸和腰斩,是两种不同的刑罚,用于不同的罪行。

另外,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定体系,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法律和法规,是效力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与制定主体共同表述的时候,还是要慎用“法律”两个字,否则会让人觉得行文不严肃。此外,乡人大,没有权力制定的“集合本地的具体情况的法令法律”。

指出上述所说的文中存在的问题,是希望作者,能对自己写的文章更加负责。诚如作者所说,小说可以虚构,但这种社科类的文章,是要求非常严谨的。如果文章本身存在错误,又如何让读者认同文章所载的观点?而且这样,更容易给持不同观点的人以“攻”的缝隙和机会。

冒犯之处,望作者海涵。
wang1557 发表于 2009-6-13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柴砍了吧?
无意 发表于 2009-6-13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艳过无声 于 2009-6-13 12:25 发表
既然作者把本文定位“社会科学研究的文章”和“学术研究”、“科学研究”,那么是否该有做学术应有的严谨?

“提起历史上的“商鞅变法”恐怕没有人不知道的,他成功了,使秦国强盛起来了,同朝的李斯的政治改革却 ...


以文会友,颇有风度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法规定立法权限的相关法条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注:提供现行的立法权限知识,供大家讨论参考!

[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09-6-13 14:48 编辑 ]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6-1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相关知识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最高检进行解释,效力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法令。
 楼主| 砍柴人 发表于 2009-6-1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艳过无声 于 2009-6-13 12:25 发表
既然作者把本文定位“社会科学研究的文章”和“学术研究”、“科学研究”,那么是否该有做学术应有的严谨?

“提起历史上的“商鞅变法”恐怕没有人不知道的,他成功了,使秦国强盛起来了,同朝的李斯的政治改革却 ...



感谢楼上网友,你提的问题不无道理,理论上是这样说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这样去做的,例如:你提到的乡一级政府是没有权利制定法律文本的,但是,他可以以通知、告示、规定等等的形式出现,老百姓尤其是广大的老百姓是无法去理解这是不是法律还是法令?就如教育部发的通知,谁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就被开除,你说学生倒霉不倒霉?说起来它不是法律文本,但是,他是实际上的法律文本。因为,他又《宪法》作为依据,是的,法律应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来制定,你或许还不清楚,制定具体的法律还必须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来决定,并不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这是中国的历史状况。不知你理解吗?

[ 本帖最后由 砍柴人 于 2009-6-13 19:14 编辑 ]
逝星尘 发表于 2009-6-1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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