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28日《东南商报》载,本月21日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驶套牌北京现代车(案发时挂牌湘A67276,原车牌为湘F52822),追尾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上2人死亡。案发后事主离开8时后才到交警部门投案。26日交警部门认定事主对事故负主责,但没有逃逸。死者家属称被迫私了,交警部门要求死者家属不追求事主刑事责任,同意刑事调解才下达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事主逍遥法外(报道称,根据湖南省的规定刑事部分可调解结案)。两死者家属获赔35万元和30万元。平江纪检部门未介入此案。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我国虽然存在着轻微刑事案可和解结案的做法,但对照刑法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湖南的那位李副局长的犯罪情节当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范畴,当处3年以上7年期徒刑,怎可依据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在相应执法人员的帮忙下,刑事调解了之呢?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岂能大过国家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不容丝毫的侵犯。相信湖南省有识见、有良知的主事者,会对此事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不然的话,“5.7杭州飚车夺命案”的事主“胡少爷”会怨死的,他一条人命赔了113万,还要坐牢。一国无二法,一法不二天,我们拭目以待吧!
[ 本帖最后由 花港杨晟 于 2009-5-29 12:4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