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1日的“象山港论坛”看到一网友发的贴子,名为“北门村的强悍标语”,以图片的形式直观形象地再现了两幅标语,一幅是:北门村提醒小偷:如果在北门村里行窃,被抓住“格杀勿论”,落款是北门村村民。另一幅是:为保护村民利益不受侵犯,抓住小偷“就地活打”,落款是北门夜巡队。一些网友的跟贴是:“我喜欢”、“对待小偷就应该用一些强悍的办法!”、“雷!全象山最酷的标语!支持”等。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社会治安不好,小偷猖獗,人们对小偷恨之入骨的心态,同时也暴露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缺乏。
抓住“小偷”一般公民只有报警、扭送公安机关等自助行为的权利,是不能 “就地活打”、 “格杀勿论”的,包括那些村夜巡队、企事业机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在内都没有这个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对这些“小偷” “就地活打”、 “格杀勿论”,一切都得依法办事。记得前两年上虞一个村的护村队夜间追赶一不会游泳的小偷,小偷无路可逃跳入村河塘,护村队不施以援救,扔之砖头、石块,致使小偷淹死,于是护村队中有关人员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刑事处罚,村里也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还有一些商场、超市抓住小偷后,对小偷进行随意搜身,甚至将小偷的肖像写上“这人是小偷”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引来了侵犯小偷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方面的民事法律纠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躲猫猫”事件,明明白白告诉我们公权力也要守法,不能胡来。
这样的案例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警示我们,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我们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北门村强悍标语”现象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法律普及教育还须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对社区干部、村干部这一层面的法律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因为这些干部,能否依法行事,在社区,村里有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当然也不能要求一般公民掌握的法律知识象法律职业人员那样全面、深入,主要是他们的脑海里要有根弦,有依法行事的意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这是当务之急要赶快上紧。而更深、更高层次的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生命至上的人权意识建立,则是一项长期工程,百年大计,需要长期努力。这种努力包括政府也包括全社会民众。我在努力着,也希望有更多的同志者来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