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女生宾馆遭强奸 服务员"冷漠不报警"是道德问题吗(zt 沈彬 人民网 )

[复制链接]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4-24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某高校大学生小林,被曾经的恋人周某诱骗至黄石某宾馆,周某邀他人对小林进行猥亵、强奸,并拍下裸照勒索。女生中途逃出向服务员占某求救,称被人控制请求报警,但3名嫌犯以小林是卖淫女搪塞。占某随即漠然离去,没有报警,小林又被强行拖回房间。在案件告破之后,服务员占某被黄石警方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楚天金报》4月23日)

  “冷漠不报警”居然被警方拘留,这则新闻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多个门户网站还开展了投票――“不见义勇为算不算违法?”但,这是一个道德问题吗?服务员不报警违法吗?

  新闻里虽然没有讲清楚,警方依何法律规定给予拘留严惩的,但应该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这是服务员的违法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所谓的“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看,就是“无因管理”,当事人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有所作为,其前提是管了本不该自己管的事情。但宾馆业作为接受公安机关管理的“特殊行业”,事关流动人员的监控,有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义务,比如如实记录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发现当事人携带危险物品应当举报。而且很多绑架案、非法拘禁案、强奸案都发生在旅馆里,一旦旅馆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放纵了犯罪,有严重社会后果。

  作为服务员,占某已经看到女大学生因受强暴而求救,应该认识到那是犯罪,报警也在其职责之内;即便如3名嫌犯所称是“嫖娼”,那也是违法的行为,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此事跟路遇犯罪行为不报警,性质完全不同。

  上个月有媒体报道说广州出台新规定,把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会受到50万元的天价处罚,被很多人认为是“连坐”。后来虽然证明这则报道有失实之处,但出租房主和旅馆业一样,有义务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也有义务举报其违法行为。如果“明知”租客利用出租屋从事犯罪活动,而“知情不报”也将受到行政拘留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可见享受利益就要承担责任,旅馆方、出租房主发现租客有违法行为,就有义务报警,这已经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如果搞不清法律、道德的界线,那就是本末倒置。法律并不要求每个人是完人,但你务必遵守法律要求的最低责任。

[ 本帖最后由 花港才子 于 2009-4-25 00:00 编辑 ]
柯胜 发表于 2009-4-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性的冷漠!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1-27 10:59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