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道路环境管理,保障人行道畅通有序,根据县府办《转发县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区静态交通管理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08〕88号)精神,县城管局决定对城区部分路段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开展有序停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路段
南街(县府门口——大白象段);天安路(大白象——丹峰路段);建设路(新丰路——新华路段)等三条路段。
二、管理时间和方式
自2009年4月1日起,聘请部分管理人员佩戴印有“城市管理”字样的红袖章,于每天7:30——19:30进行统一管理。
三、规范要求
要求上述路段人行道的非机动车辆,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做到整齐有序停放,同时,管理人员对违章设摊、跨门经营、乱挖乱堆、乱搭乱拉、乱吊乱挂、乱涂乱写等行为进行劝阻、纠正和规范,不具执法处罚权。
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关键在于依靠公众,发挥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希望广大市民、沿街经营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管理,规范停放车辆,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象山县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