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
不合格产品名单为:
蚌埠市禹狄坊酒厂生产的金韵皖酒(42%(V/V)495mL/瓶);
亳州市金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星极金沙”金牌金沙王酒(50%(V/V)500mL/瓶);
安徽宿州华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夏宴”珍品华夏酒(48%(V/V)500mL/瓶);
桂林市七星和平酒厂生产的散装大米酒(52%(V/V));
桂林市桂大酒厂生产的散装米酒(52%(V/V))。
长沙植物油总公司生产的“帅牌”菜籽油(1.8L/桶);
柳州市美味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滋福”压榨一级花生油(5L/瓶);
开封市科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瑞”花生油(4.5L/桶);
石家庄市府麟名泰商贸有限公司白佛分公司生产的“府麟”花生油(5L/桶)。
(2007-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