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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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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可以对劳动争议实施调解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9、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0、劳动争议仲载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1、什么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劳动争议仲载活动?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12、委托权限在仲载代理活动中起什么作用?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3、什么是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平常心 发表于 2009-3-23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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