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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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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 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 2个月的平均工资。

2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9、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 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30、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竟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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