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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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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2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 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的?
答: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5、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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