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劳动合同法问答(3)

[复制链接]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3-1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2、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下限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 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 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竟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怎样规定的?

   答: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 5、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有何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12-23 23:54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