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饭时候,无意中看到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法律讲堂》正在讲述一个搭车风波:小伙子好心让女邻居搭载自己的车,遭遇车祸后竟然被邻居夫妇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伙子赔偿女邻居12万6千元。我当时惊呆了,彻底惊呆了。并有一丝丝的后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官司?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邻居?我还有没有胆量让我的朋友们搭我的车?
本来想晚上处理张家界的照片的,但晚饭没吃完,我就立刻在百度输入“搭车 官司”进行搜索,不看不知道,这一看真得吓得不清,原来有这么多好心让朋友搭车的人吃了官司。原来开车不但不能喝酒,还不能让别人搭载。否则,将被告上法庭,还一定要输官司赔偿。哎,真可怕呀。
2004年12月26日,上海殷某受人所托,让别人搭载自己的车,车祸发生并被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殷家父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06年11月13日,鹰潭市民王某让同事打在回家路遇车祸,法院判决王某赔偿1.2万元。
今年3月18日,上海嘉定两职工搭乘同事的车遭遇车祸死亡,家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7万元…….
不久前,一则车祸赔偿新闻触动了许多车友的神经——宁波的郑女士搭乘老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海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柳先生及其所在单位和车主单位索赔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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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个老天来,事情原来这么复杂。看到这些案例不由我倒吸一口凉气,想想这几年来,经常让朋友、同事、摄友、朋友的朋友、同事的同事甚至一面不识的陌生人搭载我的车,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万一有个三长两短,那我的麻烦就大了。哎,这好心人还可以当吗?
看了这几个案例,不由得想起我小时候学到的一篇课文,也不由得让我想起雷锋同志的良苦用心。我也替雷锋同志感到后怕,如果不是因公殉职,他不知要吃多少官司:
大雨中,他冒雨两个多小时送一位老大娘和两个孩子回家,孩子被雨淋的感冒了。当大娘问雷锋的名字的时候,雷锋说:“我叫解放军,就住在中国。”原来雷锋是怕被大娘告上法庭赔偿医药费呀。
记得有一次在沂河边拍片,看到一位矮矮的小女孩拉着一个差不多比她还高的大箱子,步履阑珊的走在桥上,我害怕我的形象会吓着人家小女孩,就让李静和小温两个女孩下车请她,并一直送到几公里外的卫校。现在想想真得有点害怕,原来我那不是做好事,我在犯罪呀。我怎么可以随便让别人搭载我的车哪?
本来好心给别人以方便,却给自己带来沉重的包袱。现在车患猛于虎,谁也不敢保证不出问题,如果万一哪天出了事故,如果恰巧朋友坐在车上,结果会怎么样哪?朋友反目成仇人?再让法院判决赔偿巨额费用?这是什么事呀?我很茫然….也很无奈……
朋友们请告诉我:该不该让朋友搭载我的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