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66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保障对象
象山行政区域内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都可以参保。但 取得本县户籍未满7年的县外迁入非农户籍人员除外。
有四类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一是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三是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人员,包括已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等待遇的人员;四是按规定享受有关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人员。
三、关于缴费标准
针对城乡居民的实际,缴费标准分为3个档次,在参保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到达待遇享受时,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其中2009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人员1档缴费46000元、2档33000元、3档20000元(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最高档为51490元,最低档为22390元;奉化最高档为43860元,最低档为9740 元)。
四、关于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费后,在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了。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即每月分别为1档320元、2档270元、3档220元(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为1档420元、2档370元、3档320元;奉化为1档320元、2档270元、3档220元、4档170元、5档120元)。如果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参保缴费的当月就可以同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第二个月起就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已享受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又符合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或根据国家、省、市、县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按照“自愿选择,只靠一头”的原则,由本人作出选择,按选定的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30日内到县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五、关于参保手续
参加本养老保障人员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并公示五天后,填写《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报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
(二)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持《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花名册》、《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一寸近照等报县经办机构核定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县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发给参保人员《象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手册》。
六、关于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帐户管理。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障费视作个人缴费,与个人缴费一并计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障金发放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负担。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帐户本息或本息余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一)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象山县行政区域外的;
(二)参保人员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费待遇的;
(三)已享受本养老保障待遇又符合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愿意享受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
(四)参保人员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与其它养老保险(障)政策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后,停止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缴费(续保)业务。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应先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止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退还个人缴费储存额或余额,然后按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