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图书馆的前身是通俗图书馆,1976年象山县革命委员会发出象革[1976]43号文件“关于建立县图书馆的通知”,象山县图书馆正式建立,设在县文化馆大楼一楼,有藏书4800册,1984年,由县人民政府拨款,旅日爱国华侨王家福先生捐资2万美元,在县城广场路11号建造了县图书馆大楼。2003年9月,县政府又拨款在教育园区建造了新图书馆大楼,并且保留了老图书馆,实行新老两馆同时开放,2004年通过国家文化部,省、市评估,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一级图书馆。
象山县图书馆借阅证办理 -使用
办证办法
一、办证种类与方法。
1.成人借书证: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填写读者登记表,交押金80元,工本费20元。
2.少儿借书证(幼儿园—小学6年级):凭本人学生证,填写读者登记表,交押金50元,工本费20元。
3.阅览证:凭本人有效证件,填写读者登记表,交工本费5元。
4.集体借书证:凭单位介绍信,填写读者登记表,交押金3000元,工本费每本20元。
5.视听文献证:凭本人有效证件,填写登记表,交押金30元,工本费70元。
二、补证、换证、退证。
1.借阅证有效期2年,视听文献证有效期1年,期满可换证。
2.换证凭原借书证和押金单交20元工本费,视听文献证交70元工本费。
3.退证前请还清图书,凭押金收据退押金。
借阅证使用
1.外借证一证通用,每次可借图书2本,可借视听文献4张。
2.阅览证仅限在阅览室阅览时使用。
3.视听文献证仅限借视听文献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