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9月18日《大河网》)
就任先生被罚款一事,以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来解读,他被罚不过是充了一个冤大头,这罚款实在是被罚得莫名其妙。
当地警方对任的行为认定为“传播不良信息。”任先生本人是否进行了传播,警方没有证据也没有结论,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对于罚款,却是似乎言之确凿。当地警方对任的处罚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仔细看看这个处罚规定,我们第一判断肯定是这样的:那就是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分。而对于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显然是两种认定,一种是无非法所得,一种是有非法所得。所以处理的结果也当然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警告,另一种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但很明显,这个第二十条规定是个模糊概念,逗号到底,所以警方的认定,显然只是一种处理方式而已,也就是不管你有没有非法收入,都是要罚款的。倘若是第一种解读,也就是情况分有违法所得和无非法所得两种处理,那么,对任的罚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一款法律条文,按照现行汉语可以做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与理解,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遗憾。
而同时,就现行《行政处罚法》看来,当中并没有就个人下载浏览淫秽视频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有些律师也表示“只要任先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警方要追究也应追究提供淫秽视频的网站的责任。”《行政处罚法》里面没有,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却有相关规定,两部法律出现了矛盾和对撞,再一次暴露出立法中的不严谨问题。
法与法打架、互相矛盾,同一条款里表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对同一事件可以做出两种不同处理结果,这都暴露出当下立法中的一些问题。法律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乏系统性,并且对刑责认定与惩处表述不清,据此看来,任先生想不当冤大头都不行了。但我们唯一希望的是,有关部门能注意到这些问题,不会让任先生的笑话再次发生,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也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红网]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8-9-22 08: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