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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色情片被罚款,到底冤不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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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根 发表于 2008-9-2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9月18日《大河网》)

  就任先生被罚款一事,以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来解读,他被罚不过是充了一个冤大头,这罚款实在是被罚得莫名其妙。
  当地警方对任的行为认定为“传播不良信息。”任先生本人是否进行了传播,警方没有证据也没有结论,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对于罚款,却是似乎言之确凿。当地警方对任的处罚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仔细看看这个处罚规定,我们第一判断肯定是这样的:那就是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分。而对于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显然是两种认定,一种是无非法所得,一种是有非法所得。所以处理的结果也当然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警告,另一种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但很明显,这个第二十条规定是个模糊概念,逗号到底,所以警方的认定,显然只是一种处理方式而已,也就是不管你有没有非法收入,都是要罚款的。倘若是第一种解读,也就是情况分有违法所得和无非法所得两种处理,那么,对任的罚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一款法律条文,按照现行汉语可以做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读与理解,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遗憾。
  而同时,就现行《行政处罚法》看来,当中并没有就个人下载浏览淫秽视频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有些律师也表示“只要任先生没有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警方要追究也应追究提供淫秽视频的网站的责任。”《行政处罚法》里面没有,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却有相关规定,两部法律出现了矛盾和对撞,再一次暴露出立法中的不严谨问题。
  法与法打架、互相矛盾,同一条款里表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对同一事件可以做出两种不同处理结果,这都暴露出当下立法中的一些问题。法律自成体系,互不相干,缺乏系统性,并且对刑责认定与惩处表述不清,据此看来,任先生想不当冤大头都不行了。但我们唯一希望的是,有关部门能注意到这些问题,不会让任先生的笑话再次发生,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也能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红网]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8-9-22 08:14 编辑 ]
 楼主| 成根 发表于 2008-9-2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类似“浏览”、“查阅”淫秽物品、信息是否违法的争论早就有之。
  南阳网警依据的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部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依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到底谁该听谁的,不言而明。
                                                                                            [来源:《新京报》]
不倒翁 发表于 2008-9-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比窦娥还冤...
Breeze 发表于 2008-9-2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杀鸡禁猴的味道
小妮子 发表于 2008-9-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伍大盗 发表于 2008-9-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reeze 于 2008-9-22 09:09 发表
哎!!!杀鸡禁猴的味道

没什么作用
shellfish 发表于 2008-9-22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向来是在执法者手中!
gamesover 发表于 2008-9-2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找外快,无他!
gongming 发表于 2008-9-2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嘘.....大家不说我来过同乡网哦.......
我怕罚不起呢.....

同乡网的男筒子们,赶快避避风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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