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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让人喷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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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 发表于 2008-7-1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MOTOBBS
找法律资料的时候发现的..特无语.. 假的吧?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1)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靠,谁敢呀)    
    2)每周四晚6:00以后不得放p。(以后还真要小心了,别一不留神坐牢了还不知为啥)     
    3)任何人不得销售其子女。(好象中国也不许吧)   
  
    阿拉巴马州:    
    无论任何时候,将冰激淋卷放在口袋里是违法的。(有病丫的)   
  
    阿肯色州:   
    男性可以合法殴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估计很多东北的兄弟知道了一定想移民阿肯色了,可也有例外呀,克林顿就是阿肯色的前州长,咋老被喜莱莉扁呀)
    
    亚利桑纳州:  
    任何房间中不得有两根以上的假阳具。(估计那州的最高法官丫是个变态狂!)
  
    夏威夷州:  
    不得将谷物放在耳朵里。(神经病,以为偷太空种子呀)
    
    印弟安纳州:    
    1)任何年满18岁的男性,若与17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且当时她又没穿鞋袜,那将课重罪。(兄弟们千万注意了呀!别全脱了)  
    2)圆周率在该州法定为4。(活活气死咱祖聪之前辈呀!)
  
    爱荷华州:  
    1)任何只有一只上臂的钢琴演奏者必须免费演奏。(严重歧视残疾艺术表演家)   
    2)任何有胃病的男性不得在公共场所与女性接吻。(接吻和胃有关系吗?男性胃癌晚期患者的福音)
    
    纽约州:    
    1)不得仅为娱乐而将球砸向他人脑袋。(谋杀可以不?真的脑子进水了)
    2)10:00以后不得穿拖鞋。(光脚吧)
   
    新泽西州:  
    凡谋杀时不得穿防弹背心。(管得着吗,警察这么没自信!)
心情专卖店 发表于 2008-7-16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什么嘛。。。。。
依情 发表于 2008-7-1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外国人都是神经病

提示:同乡网中有外国人嘛?如果有,除了您以外
小妮子 发表于 2008-7-16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Lucifer_vb 发表于 2008-7-1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应该属于英美法系,它的每一个条文都是援引以前或者因某个案例而生的,所以说,上面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因为某件判决而产生的,因此换句话说,它是发生过的,
依情 发表于 2008-7-1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Lucifer_vb 的帖子

很有逻辑,分析的得体恰当啊  HOHO
天涯晨汐 发表于 2008-7-1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生活在地球上的吧
毛毛 发表于 2008-7-18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这样规定!!美国就是跟我们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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