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象山同乡会章程
(2008年1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象山同乡会”(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加强象山籍人士在北京的乡情联络,弘扬“海纳百川、勇立潮头”的象山精神,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回报家乡。
第三条 本会由在京象山籍人士自发组成,秉承“友爱,互助,发展”之原则,合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理事会是同乡会的最高机构,决策同乡会发展战略及其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和若干工作人员。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
第八条 同乡会设名誉顾问若干名。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品行良好,年满十八周岁并有行为能力,认同本会宗旨的在京象山籍人士,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同乡会章程并服从同乡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同乡会各项活动;
(五)维护象山人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同乡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同乡会能提供的各项服务及相关合法权益;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会员资格:
(一)自请退会者;
(二)未能遵循同乡会章程者;
(三)对同乡会名誉、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四)连续两年无法联络或欠缴会费者;
(五)死亡。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
(一)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二)在校学生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三)年满60周岁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属于同乡会所有,用于同乡会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同乡会经费收支情况,依据财务帐目公开透明原则,定期接受理事会审核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同乡会的经费和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