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是等级制度极其森严的社会,珠宝等贵重物品不仅为统治阶级享有,也被他们所特有,成为他们财富与政治地位的标志,而劳动人民却被剥夺了佩带珠宝首饰的权利,许多朝代都制定了严格的首饰禁令。
汉朝严禁民间嫁娶送终服饰靡丽,走卒奴婢不得着珠玑。
宋朝真宗咸平年四年(1001年),禁民间造银鞍瓦、金线等。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禁销金服饰。
南宋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年),戒妇女以金翠为服饰,尚恐士民之家未能尽革,特申严禁,仍定销金及采捕金翠罪赏格。
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年)令军民妇女不许用销金衣服、帐幔,宝石首饰、镯、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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