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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象山县“坐牢补偿费”是财产来源不明罪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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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后的鬼 发表于 2010-10-2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波象山县“坐牢补偿费”是财产来源不明罪惹的祸
2010-10-22 10:33   南方报网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作者:何勇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调查发现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收到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专家表示收受落马官员“坐牢补偿费”应以受贿论处。(《检察日报》10月20日)

受贿贪官落马坐牢出来之后,虽臭名远扬,无官无职又无权,但是和在位时一样,照样有人奉送巨额资金,甚至比坐牢前送的贿赂还要多,危害性不用多讲,降低腐败成本,助长腐败风气等,纪检干部和普通老百姓自然会很气愤。然而,气愤归气愤,寻找“巨额坐牢补偿费”诞生的根源和对策远比痛骂更重要、更有必要,也更有意义。

有专家认为出狱后的原腐败官员收取“坐牢补偿费”应按受贿罪论处,就可以杜绝“坐牢补偿费”。不可否认,此举当然可以增加腐败成本,遏制“坐牢补偿费”,但是这一措施本身就是违法手段,而且不易查处。一个普通老百姓收取他人钱财,又不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按照法律规定,根本够不上受贿罪。为了遏制不正常的“坐牢补偿费”,硬要将这种行为纳入受贿罪,实际上对法律的伤害。

其实很多人忽视了“坐牢补偿费”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收取“坐牢补偿费”的腐败官员过去因收取送“坐牢补偿费”者的贿赂而坐牢,而送“坐牢补偿费”者并没有因为过去的行贿行为而坐牢,甚至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腐败官员因受贿而事发导致行贿者身陷囹圄,试问一下,当腐败官员出狱了,行贿者要么在监狱中继续服刑,即使比腐败官员先出狱也不会再去送“慰问礼”、“补偿费”。换言之,“坐牢补偿费”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受贿官员受到了惩处,而行贿者没有被惩处,或者是受到没进监狱的轻处。进而言之,就是腐败官员在接受审查时,腐败官员没有抖出行贿者罪行或者是没有抖出行贿者的重罪,采取的是一人承担的办法,使得行贿者逃避了法律惩处,而对受贿者感恩戴德。

腐败官员宁可不求立功表现,抖出行贿者,让案件深一步调查,原因无法主要两点:一是行贿者有一定后台和背景,受贿官员深知即使抖出来,行贿者不但不受到惩处,相反会通过新行贿方式报复受贿官员。二是最重要的是不抖出来比抖出来的罪行更小。按照目前《刑法》的相关规定,腐败官员不揭露赃款的受贿来源,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而抖出行贿者,说出赃款来源,那么就是按照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重的受贿罪或贪污罪惩处。说白了,腐败分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宁可不说,也要保守行贿者,宁让自己一人承担所有责任,也不带出行贿者共同承担,反正自己要进去坐牢,就来一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破罐子破摔”。

笔者认为,打击和杜绝“坐牢补偿费”,关键不是以受贿罪论处,而是要对以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按照受贿罪或贪污罪从重判处,对于揭露行贿者行贿情况的,作为立功表现,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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