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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违法犯罪问题亟需引起重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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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鹰猎狐 发表于 2009-3-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利贷款、高利盘剥本是旧社会的一大“毒瘤”,但近年来,这一现象又沉渣泛起,并大有愈演愈烈、扩大蔓延之势,因追讨高利贷而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显著增加,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及社会稳定。

当前民间高利贷款有如下特点:

一是量大、面广、期短、息高。借高利贷的人遍及城乡,为应付紧急情况,动辄几千甚至上万元,且大都以十天为一档期限,利率为10%到40%,即借一万元,十天之内至少要还一万一千元,如果逾期未还,下个十天就要以一万一千元计息,实行利滚利。如去年9月,娄底一个叫罗古子的村民向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颜某借款3.6万元,十天之内被追索本息4万元。

二是从借款用途看,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的多,用于做生意、包工程等合法用途的少。高利贷者经常带现金到赌博场所实行“现场服务”,赢了的当场还本付息,输了的散场时打借条,日后凭借条追讨债务。

三是从归还情况看,不能如约归还的多,按约归还本息的少。据初步调查,高利贷借款人能如约归还本息的不足30%,只能归还本金和支付部分利息的约占40%,连本金都难以还清的超过30%。

四是从追讨手段看,大多采用违法手段追索债务。由于高利贷者获利快而多,因而有经济能力豢养一帮追讨债务的打手,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就出动打手跟踪逼讨,于是抄家、殴打、伤害和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现象便随之发生。

民间高利借贷造成了诸多恶果:

一是严重地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由于民间高利借贷逃避了正常的金融监管,暗流涌动之下,有的甚至危及正规银行和信用社的日常信贷。2002年,娄底市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摸底,发现了多处“地下钱庄”,其中个别钱庄规模惊人,严重威胁正常的信贷业务。

二是引发各类非法追讨债务案件。据统计,2003年以来,娄底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由追讨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28件42人,占受理的全部非法拘禁案件数的71%,至于尚不够刑事追诉标准的各类治安案件就更多了。娄底市石井乡吴某为赌博借高利贷6.6万元,结果全部输光,无力还清本息,债主便带打手追到长沙,在一宾馆房间内,将吴的衣服剥光殴打,用电线抽打,用钢针扎入其肩部、臀部,折磨数小时后又带回娄底继续拘禁逼讨。无奈之下,吴只得答应卖肾还钱。

三是对社会上的各类非法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一些地方,哪里有聚赌,哪里就有现场放高利贷的,为赌徒们提供“及时雨”。有的还以赌博和毒品为依托,以所谓“寄卖”为幌子,设赌参赌,吸毒贩毒,设置陷井,控制他人,从事诈骗、绑架、洗钱等非法活动。赌徒们借了输,输了又借,陷入恶性循环之中。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参与其中,靠放高利贷搜刮钱财、集聚资金,一步步坐大成势。如娄底市肖某开办寄卖行,在社会上结交一批狐朋狗友,吸收高息,向某个体酒店放高利贷5.7万元,按周息10%计收利息,并计复息,酒店很快便难以为继,肖某为收回高利贷,组织一帮恶势力以“砍手”威慑,强迫他人按其意愿出卖酒店。

四是引起家庭不和、社会不安,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如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嫌疑人颜某,借给涟钢工人龚某现金4.3万元赌博,结果龚某当场全部输光,逃到益阳躲避借债。债主获悉后,组织打手,开车到益阳把龚某抓回娄底,逼其办理辞职手续,所得辞职补助费2万元全被颜拿走。由于钱不够,颜又逼龚拿出房产证、户口本作抵押,并扣留房门钥匙,债主带众打手住进龚家,继续聚赌,逼得龚其有家不能归,案发时,龚某家里的冰箱、彩电、洗衣机等所有值钱的东西已被债主及众打手洗劫一空。

由此可见,遏止民间高利贷确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是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本数),超出此限度的,国家不予保护。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民间高利盘剥现象,许多人都认识不足,认为放高利贷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私人交易,谁都管不着,甚至个别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也对此受理不理。从公安机关报批的非法拘禁案卷看,有的地方的赌徒们长期以赌博为业,有相对固定的聚赌窝点,赌资输赢达几十万元,按我国刑法明显已构成赌博罪,但就一些地方的情况看,近几年来报送的赌博案件极少,可见一些地方对赌博犯罪的打击已经放松,甚至熟视无睹了。

其次是要“堵源截流”。一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本辖区内放高利贷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强对借、贷双方的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对高额利率不予保护的规定,让借高利贷的人自觉远离高利贷者,把因高利贷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聚众赌博者的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立案查处,不能以罚代刑,更不能“放水养鱼”。

第三是要严密法网,完善立法,加大对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民间高利贷发展如此迅猛,与现行立法和行政法规不完善、法网过于疏漏有密切关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把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禁止行为,新刑法也只规定有高利贷转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对民间高利盘剥的行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节如何严重都没有作犯罪打击,从而给民间高利贷者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有的地方采用“挂靠”定案的方法,对高利贷犯罪以“非法经营罪”挂靠打击;还有的由追债发生了非法拘禁案,就以非法拘禁罪予以打击,完全是头痛医脚、隔鞋搔痒的做法。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刑法应增设“高利贷款罪”,明确将民间高利贷的超度行为列入刑法打击对象,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止这一现象的蔓延。所谓“高利贷款罪”,是指以获取暴利为目的,以超国家允许限度的高利率为条件,将私款借贷他人或单位,从中牟取暴利,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该罪的,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将高利贷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禁止行为之中,这样就与刑法的修订接轨配套,为基层执法者提供操作依据。(载新华社内参)


[ 本帖最后由 山鹰猎狐 于 2009-3-4 17:28 编辑 ]
看牛人 发表于 2009-3-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制问题,我们小人物只能看看,一声叹息。

投资公司是否也是经营这些?象山好象一家家倒掉了。
空子 发表于 2009-3-5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的投资公司,好像都是干这个的吧?利率多少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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