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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三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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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启发 发表于 2008-1-2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长鸣!

就为这万元钱这又何必
bjmxw 发表于 2008-1-23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可怕!!!!!
一根葱 发表于 2008-1-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起码在这基础上乘以100倍
发表于 2008-1-2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吉米 于 2008-1-22 14:31 发表
不如多贪点


贪的肯定不止这么些
毛毛 发表于 2008-1-23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大家的意思!!!
此用户未注册 发表于 2008-1-2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潜规则


教育为主

现在让他下马,少当10年官,他少捞何止10倍....


.哈哈.他也觉得亏
莫在毅 发表于 2008-1-3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长鸣!

中新网宁波1月29日电(实习记者古其铮通讯员曾祥生记者张兆岭)1月28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3名县管干部涉嫌受贿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欧俊杰、象山县建设局原总工程师欧夏雨、象山县城管局原局长韩振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2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认定,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局长欧俊杰在担任该县建设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受贿人民币27.1万余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全部退赃。欧俊杰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在关押期间揭发其他人员犯罪,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象山县建设局原总工程师欧夏雨受贿金额达人民币9.2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曾经担任象山县城管局长职务的韩振富受贿4.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lun795 发表于 2008-1-3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skyhood 发表于 2008-1-3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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