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闲人 发表于 2012-8-29 09:30

法院枉法造成诉讼拖延要求赔偿

本帖最后由 真正闲人 于 2012-8-29 09:33 编辑

      
               法院枉法造成诉讼拖延要求赔偿

        最近,象山港网站网民hero发帖:“象山人民法院在受理金红诉象山规划局一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7日必须立案,而象山人民法院一拖就是7个月,最后在当事人接近极端行为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立案。所以此事象山人民法院严重违法,无辜浪费了当事人7个月时间,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一切。法院应该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作出书面道歉,合理赔偿当事人的7个月的经济损失。还有导致房屋延迟7个月,这个事情是法院枉法造成的,造成的后果应该有法院承担。”      
      马上有好心人and跟帖指出:主审法官是张永革。
      网民呼吁:象山人民法院知法违法,史代表开人代会不为民监督吗。


         相关连接:http://bbs.cnxsg.cn/read.php?tid=156079

浪潮 发表于 2012-8-29 10:18

跟帖和转帖都要好好推敲,发帖人说的是未立案,这与主审法官有何搭界?
我今天上午才看到这个帖子,县人大会议要到明年二月份召开,写“史代表开人代会不为民监督吗”,写法妥当吗?

浪潮 发表于 2012-8-29 12:39

      今天上午看到此帖。我向象山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了解,为何此起诉立案时间7个月?
      了解到的大致情况为:国务院为调控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来连续出台政策。前几年,曾出台控制住宅建筑面积的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商品房要占70%。全国各地,包括象山的开发商,考虑到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难销售,包括购房者也要求面积大一点。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签订了将一套大面积房子,分成二套小面积房子的协议。
      后来,国务院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又出台限购二套商品房政策。购二套商品房贷款利率要提高等问题冒出来了。这就引出诉讼案。
      将一套大面积房子,分成二套小面积房子的协议签订,全国都存在,象山为数不少。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诉讼案较重视,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
      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立案预登记制度精神:对适合立案前调解或者用非诉讼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纠纷解决的,人民法院可暂缓受理,由立案部门根据起诉材料进行预登记的工作机制。
      象山县人民法院将此起诉材料进行预登记。此起诉材料进行预登记后,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法院向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和业主进行协调多次,县政法委、县政府也出面协调多次。最后建议业主走行政复议之路。
      2012年1月,宁波市规划局维持象山县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走完了预登记过程中的调解和行政复议之路,因此,业主于2012年2月13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象山县人民法院同日受理,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阿开 发表于 2012-9-5 00:52

哎,好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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