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4 16:11

简单执行案件缘何变得复杂

简单执行案件缘何变得复杂
作者:记者 揭南永 楼润苗
  一宗简单的执行案件,因有人造假变得错综复杂,并引发多起诉讼,申诉不断。
    已经有人因虚假诉讼受到处罚,但最近又被发现该执行案件中隐藏着一起非法“通行权”交易。
    律师欲当庭揭露非法“通行权”交易内幕,却数度被法官阻止发言,直至听证会中途休庭,引起众多旁听人员不满,更引起了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简单的执行案件因造假变得复杂
    2006年9月2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院终审判决,台州市凯达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凯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台州市路桥华光电子灯具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光公司”)货款1600多万元。
    次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台州中院”)向凯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在十日内偿付上述货款。凯达公司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2007年1月9日,台州中院委托台州力新邦德拍卖有限公司,对凯达公司一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华光公司债务。
    被拍卖的房地产位于路桥区东路桥大道33号,是凯达公司的半栋厂房,土地使用面积约1830.4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51平方米。2007年5月11日,台州市路桥鑫田铜材经营部(下文简称“鑫田经营部”)以780万元的价格拍下该房产。
    据悉,凯达公司的另外半栋厂房,已于2005年7月21日,因为另外一起案件,被台州中院委托拍卖,买受人是台州市路桥西米亚精饰助剂有限公司(原台州市路桥电子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西米亚公司”)。
    2007年5月底,华光公司代理律师林黎发现,凯达公司分别与另外三个公司在2007年5月份制造了3起虚假诉讼,都在不到一周的时间达成调解协议,凯达公司须支付货款达2300多万元。这意味着,属于华光公司所有的780万元拍卖款,将被凯达公司变相套回近440万元。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艰难申诉,法院撤销了这3起虚假诉讼,凯达公司的这个阴谋被击碎。
    除了这3起虚假案件,一宗简单的执行案件还引起了另外一场“通行权”诉讼和一起“通行权”听证。
    据了解,西米亚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买下的半栋厂房,不包括前门通道(一间店面房)。不久,该公司就按法院裁定在厂房中间砌上了隔墙,也阻断了通往前门的道路。几年来,西米亚公司一直从后门马铺路出入。而整个前门通道于2007年5月11日被鑫田经营部买下。
    2008年7月24日,西米亚公司拆除中间的隔墙,要求经过鑫田经营部地界从前门通行。理由是西米亚公司曾于2005年12月底,与凯达公司达成《有关通道的公用协议》。协议显示,西米亚公司支付给凯达公司28万元,获得前门长28米宽5.1米通道的永久通行权。
    因“通行权”纠纷,鑫田经营部老板李尖定将西米亚公司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并于2008年10月15日开庭,由于李尖定尚未办理产权证等原因,法院没有做出实质性判决。
    但是,台州中院审查认为,该院在2005年2月2日就对凯达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而“通行权”协议在2005年12月31日达成,对于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当事人是无权进行处分的,因此,“通行权”协议无效,该通道的通行权仍属被执行人凯达公司的财产。台州中院已于2009年5月7日向西米亚公司发函,表示将继续强制执行该财产,请西米亚公司对通道恢复原状。
    西米亚公司不服台州中院认定,并提出异议。为此,台州中院于2009年6月1日举行“通行权”听证会。已经有人因造假受到处罚
    林黎律师告诉记者,华光公司申请执行的财产,原定于2007年2月6日拍卖,但是在拍卖开始前突然被叫停,而作为申请执行人却不知原因。2007年5月11日重新恢复拍卖后,台州中院也没有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林律师感到事有蹊跷。她调查发现,凯达公司在法院停止拍卖期间涉嫌3起虚假诉讼,企图套取执行款。她立刻向台州中院、台州市人大反映,后来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此事,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同时,台州市、路桥区24名市、区人大代表也认为,该3案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法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2007年9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台州中院认真审查,一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
    浙江法院网一份资料显示:经再审,法院撤销了3份调解书,并对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各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罚款3万元;对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处以15天的司法拘留,罚款3万元;并将此三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林黎律师告诉记者,执行局法官李从方因此事调离执行岗位。而对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申请执行人至今还不知道侦查结果。有争议的“通行权”
    2008年10月15日,西米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唐春在路桥区法院进行的庭审中承认,通道协议是在法院(台州中院)写的,“法官叫我将意思表达清楚”,刘唐春说。李尖定的代理律师问:“你写的时候,李从方法官是否在场?”刘唐春回答:“在场。”
    据了解,此前在评估、拍卖资料附件,即《房权证》、《土地证》复印件上出现过“通行权”标注,而《房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土地、房管部门原先的登记材料上都没有标注“通行权”。刘唐春曾去土
    管部门登记,因凯达公司有债务尚未解决,土管部门未予处理。
    而评估、拍卖资料是由法院提供的。具体讲,先由法院执行局组织材料并交到司法鉴定处,再由司法鉴定处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审查《评估报告》。最后由司法鉴定处汇总材料,交给拍卖公司。
    土管部门都不予受理的非法“通行权”材料,竟然就这样从法院严密的程序中,进人了《评估报告》和拍卖材料附件。而且拍卖材料附件,即《房权证》、《土地证》复印件上标注的“电子化工公司有权通行”字样,是刘唐春自己写上去的。
    记者试图在台州中院找到合理的解释,但没能如愿。
    2009年6月1日在台州中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法官来自该院执行局,审判长是金跃林。在听证过程中,华光公司的代理律师林黎多次被审判长阻止发言。在林律师读一条执行局人员职责的法律规定时,律师和审判长的矛盾激化,林律师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最终导致听证会中途休庭。
    据几位旁听人员说,休庭后他们都在议论:“是不是你们法院造假,怕说下去暴露了?”合议庭法官还走下位置与旁听人员争吵。
    华光公司和鑫田经营部已于2009年6月4日向台州中院递交书面《回避申请》,要求合议庭集体回避。
    据悉,此事已引起台州市、路桥区10位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他们要求台州中院予以重视,并将真相或是非反馈给他们。
    2009年6月15日,台州中院院长认为,听证过程中,合议庭针对各方陈述和答辩内容偏离主题的情况,进行及时提醒和必要制止是正当合理的。所以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
    华光公司不服台州中院决定,于6月23日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台州中院变更原决定,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7月9日,台州中院驳回华光公司的复议申请。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09-7-14 16:38

拿这样的事情到这里说有什么用呢?除了占一个位置。

青春的速度 发表于 2009-7-1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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