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根 发表于 2009-7-12 20:41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2日会议审议通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秋蚕的丝 发表于 2009-7-12 20:43

书面规定:L

成根 发表于 2009-7-12 20:43

全国刮起问责风暴大批官员因重大事故被免职:
石家庄市委书记被免车俊兼任石家庄市委书记
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免职三鹿董事长被罢免
河南对登封煤矿事故作出处理市长被建议免职
襄汾溃坝引山西官场地震四级官员大换血......

阿卢 发表于 2009-7-12 20:44

先抢个沙发,坐好再看:)

阿卢 发表于 2009-7-12 20:45

原帖由 秋蚕的丝 于 2009-7-12 20:43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书面规定:L
:funk: 被你抢去了。

青春的速度 发表于 2009-7-12 21:20

就二章啊?:(

丹丹 发表于 2009-7-12 21:44

中国人很强的!!

上有政策千千万,下有对策万万千

知秋 发表于 2009-7-12 22:13

原帖由 丹丹 于 2009/7/12 21:44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有政策千千万,下有对策万万千
赞同:victory: :victory: 民主掌握在少数人手里:L :L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2 23:08

好帖!顶!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2 23:09

给象山县委领导的一封信(转载)检举书

检举人: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群众(检举人名单附后)

被检举人:严志勇,男,成年,汉族,公务员,住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原系石浦镇中央
塘村党支部书记,现于象山县石浦镇供职。
被检举人:俞昌国,男,成年,汉族,系中共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

检举事项:
为被检举人严志勇,俞昌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地,非法违建及盗卖集体财产等违法犯罪。请求立案侦查,依法严惩。
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气愤的心情,把被检举人严志勇,俞昌国在任职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揭露如下:
一,         为被检举人严志勇利用职务便利,与中共铜瓦门村党支部书记陈平丰,石浦规划分局局长王军扬互相勾结,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村,从中牟取暴利人民币335万元。在1998年期间,我们中央塘村原座落在石浦镇大庆路与新港路的交叉口尚有村集体土地4002平方米,面积6亩多。被检举人严志勇等少数干部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居然把这批土地以每亩19万元的低价出卖给中共铜瓦门村党支部书记陈平丰。事后,又以陈平丰以每亩75万元的高价倒卖给石浦规划分局的王军扬。仅比一笔,被检举人严志勇与陈平丰在非法出卖倒卖村集体土地中就牟取暴利人民币335万元。随着“反腐肃贪”运动的不断深入,陈平丰与王军扬先后落入法网,可这块受被检举人严志勇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名义为我们中央塘村建造综合办公大楼的6亩土地,仍然高低不平地荒芜着。
二,    被检举人严志勇以权谋私,任意攫取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黾厂的3年福利鱼业务,直接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多万元。我们中央塘村原向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电厂借款人民币110万元,每年在临近年关时,都以向上述单位奉送福利鱼来折抵当年借款的应付利息。自被检举人严志勇在1997年当上村党支部书记后,认为此利可图,立即把这笔福利鱼折抵借款利息的业务占为自己赚钱经营,致使村在97—99年的3年内仍向上海华东电力公司与上海石洞口电厂支付借款利息,经济损失巨大。
三,    被检举人严志勇为了收受贿赂,居然自作主张地把村集体的冷冻厂以年承包款人民币18万元的低价发包给东门人阿明,致使村集体直接遭受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100多万元。我们中央塘村座处在石浦沙场码头旁拥有年储藏量为350T级的冷冻厂,历年来都由村集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被检举人严志勇任职以来,该冷冻厂就一直向外发包了。当2004年在继续向外发包时,本村村民提出以年承包款人民币24—30万元进行投标承包。谁知被检举人严志勇对如此重大的村公共事业却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暗地里以年承包款人民币18万元的低价发包给东门人阿明,还一包8年至2011年,自己得到阿明的不少贿赂后,却使村集体遭受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      被检举人严志勇利用职务便利,把盗卖村505锁厂在转包时所留下的铜制半成品,铜沫子10T,计贷款人民币近60万元饱入私囊。2004年期间,我们中央塘村的505前进锁厂承包给李保国,黄安珍夫妇俩,当时在清理厂内财产时,尚有10T铜制半成品,铜沫子由村集体出卖,不想被检举人严志勇悄悄地把出卖所得的贷款近60万元不向村财务入账。当村民群众发觉这批铜村失窃后,他也不报案,不追究,自己早已心知肚明,任凭村民闹翻了天也不理喻。这还不够,被检人俞昌国还仗权把505前进锁厂留下的各种仪表车床和各类机械设备比废品还贱的低价出卖给其兄弟俞昌伟,还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和一辆船形拖拉机出卖后把贷款占为己有,村民对此,意见极大。
五,      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在招标发包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时,也不召开村民大会,他们却以暗箱操作的串通方式促使他们俩的妻舅中标承包了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按照海中洲大厦的勘察,设计与施工的提示,该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700万元。按照海中洲大厦竣工时,经结算,该工程的总造价为人民币820万元,从中超出了120万元。为此,村民群众议论纷纷,意见极大。后经省质监部门对海中洲大厦的审计结果为总造价人民币750万元,这样,也超出了75万元。如若再加上海中洲大厦内部的各种设备,那么,整个海中洲大厦的总价为人民币930多万                                           。                                                                在建造海中洲大厦时,村里由陈成民,陈成水和黄根良作为监督管理海中洲大厦的建筑工程。当第一批钢材运进工地时,黄根良出于公心对这批低劣的钢材提出异议,不料被严志勇与俞昌国以多咀为由,将黄根良逐出了工地                                                 。                                                                                           还有一件就是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通过关系从台州等地用8万元购来一台发电机,由于发电机无法运行,还花去了修理费3万元,结果这台花了11万元的发电机仍然无法使用,后被俞昌国以废铁的低价又出卖给其兄弟俞昌伟                                  。                                       目前,海中洲大厦虽巍巍矗直在我们中央塘村村民群众的面前,但它的背后却为村集体筑起了一座500多万元的高债台,仅海中洲大厦以一包10年地每年向外发包75万元,那么,未知何年何月才能挣破这座沉重地压在我们中央塘村村民群众头上的债台啊!鉴于事实,海中洲的承包者在未经发包方村民群众的意愿却以年120万元的承包款转包给他人,单承包款每年就相差人民币45万元,这对我们中央塘村的集体经济造成了多么巨大的损失啊!
六,      被检举人俞昌国擅自侵占村集体土地搞非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被检举人俞昌国一家4人生活,为中户人家,一般不超过宅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他家原有老平屋两间半,计面各100平方米,又有3幢2层的楼房,计地面积120平方米,这次又新建2幢3层楼房,计地面积100平方米,他家的上述房屋总计面积为320平方米,被检举人俞昌国还贪得无厌的想侵占其房屋旁的一间70平方米空宅基             。                                             另外,被检举人俞昌国的侄子俞启真原有3间房到,占地面积100平方米,近年来,被检举人俞昌国又低不就仗权拆除了村集体座落在沙场码头旁的4间仓库屋送给俞启真建造了3间楼房,占地面积为120平方米。俞启真他家也是4人生活的中户人家,两处宅基面积就有220平方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必须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之规定,被检举人俞昌国,俞启真多处多占村集体土地违建房屋,必须依法拆除。
七,      被检举人俞昌国为了永远维护自己党支部书记的职位,在党内搞“任人唯亲”,在党外,对哪些是敢作敢言的村民群众进行打击报复。被检举人俞昌国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千方百计培养儿子等亲信入党。每当换届选举时,他总是上窜下跳,东奔西走地以利诱,许诺等不择手段进行拉票等非法活动,妄图终身来操控我们中央塘村的党,政,财大权。特别对哪些敢提意见的村民群众,不管在村民群众中思想表现好,德才兼备,他都一概拒在党门之外。又鉴被检举人俞昌国本人目不识字,如若按照党德才兼备的原则来衡量干部的话,像他那样毫无思想革命化,文化知识化,科学现代化的陈腐干部必须进行淘汰,只有这样,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才能见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曙光               。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身为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在任职期间,不是立党为公,谦洁自律地带领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齐奔小康路,而是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特别在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中以相互勾结等不择手段把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且事实清楚,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他们的胡作非国完全推动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应有本色,在当地的村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保护村集体经济不受侵犯与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作检举如上。请求中共象山县委,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检举人严志勇与俞昌国的法律责任。



                        此 致

2009年5月



我们的希望与决心


尊敬的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暨尊敬的领导:
2009年5月,我们石浦镇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分别向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了原中共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现石浦镇公务员严志勇,原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共石浦镇公务员严志勇,原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现作中共石浦镇中央塘村党支部书记俞昌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涉嫌犯有职务侵占,受贿索贿,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及盗卖村集体财产等的严重罪行。
当象山县上述机构,及所有领导接受了我们村民群众严正的检举控告与上访后,至今已有一个月了,仍然是石沉大海,音讯杳然。由于县党政检察机关对我们群众的检举控告得过且过,不重视,不过问,不查处,这将直接导致被控告人严志勇与俞昌国的蠢蠢欲动,他们在下拉帮结伙,对敢作敢言的村民群众进行恐吓报复:对上继续阿谀奉迎,拉说客,妄想孤洗一掷来达到其欲盖弥彰的罪恶目的。
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被控告人严志勇与俞昌国利用职务便利,与陈平丰,王军扬互相勾结,非法转让,倒卖村集体土地并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村集体土地,以所谓为我们中央塘村建造村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为幌子而使7.9亩土地闲置六年之久,他们对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所犯下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啊!正当陈平丰,王军扬相继落网,并以绳之以法时,严志勇与俞昌国这两人的关联问题也必然是十分严重的,而他们却逍遥法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我们公民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就是有些不妥之处,也应及时告知与回复。我们知道,领导们虽忙手工作,没有及时理睬我们,但石浦镇的个别领导却十分忙碌地为严志勇与俞昌国作说客,想叫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偃旗息鼓,不要使村干部为难等等。当然,说客举动也并非偶然,而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考虑与决定。他的言行不但在当地的社会上影响较大,而对我们中央塘村的村民群众也带来了压力与不安。
最后,我们还是不怕恐吓与报复,坚决高举党的“十七大”的伟大旗帜,结合当地实际,决心把“反腐肃贪”运动搞深搞透,没有结果,决不罢休!我们也应当满怀希望尊敬的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中共象山县纪委,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检举控告与上访,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敬呈


                                          象山县石浦镇中央塘村村民群众
                                                             2009年6月

[ 本帖最后由 沙漠王子 于 2009-7-12 23:33 编辑 ]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2 23:15

延昌村伪造村民名单建房 大额利润去向不明

http://www.lybs.com.cn/gb/node2/node802/node327871/node393977/images/00252337.gif
  伪造村民名单骗批建成的商品房
   
  浙江政协报讯 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一些村民反映:原村干部王乃文,伪造村民名单、以村民私人建房的名义报批,在村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所得大额利润去向不明。记者进行了调查。
    石浦镇是象山县的经济强镇,延昌村位于石浦镇集镇区域,地理位置良好。王乃文担任村干部时,村里违法用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延昌村分2次以13户村民私人建房名义报批获得使用土地1114平方米,建造30套商品房。据延昌村村民反映,这些“村民”有的纯属子虚乌有,有的并不符合报批条件。如一个叫“潘某某”的人,并不是延昌村的,一个叫“吴某某”的,他们也不知道是谁,“金某某”是居民户口,按政策是不允许在农村批屋基建房的。
    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一个叫侯志友的人受托经营,村里只向其收取3万元的管理费。延昌村民说,侯志友和王乃文关系十分密切。商品房建成后已售出。
    由于延昌村的村级财务存在一些问题,村民意见很大。根据象山县政府领导的意见,县审计局对延昌村的村级财务进行了审计。记者从审计报告中发现,这30套商品房销售收入是115.92万元。根据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的税务案卷资料,该项目发生支出92.16万元(工程款78.88万元、支出村管理费3万元,土地款3.8万元,石渣款5万元,城建费1.48万元),这个项目可获销售利润23.76万元。
    审计报告认为,侯志友未经工商部门批准,仅凭村委托协议经营30套商品房,其所得的23.76万元销售利润的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据了解,王乃文的儿子王金国是延昌村现任村干部。记者问王金国23.76万元销售利润的去向,他说不知道。记者要求王金国提供王乃文的联系方式核实情况,他拒绝提供。
    土地是村民们宝贵的集体资产,延昌村村民希望有关部门查清这事的来龙去脉,作出公正的处理,给他们一个说法。

转载见http://www.lybs.com.cn/gb/node2/node802/node327871/index.html

社址:浙江省行政中心政协大楼(邮编:310007)
电话:办公室87053824 新闻部:87055285 发行部:87055284 广告监理:87051861



[ 本帖最后由 沙漠王子 于 2009-7-12 23:43 编辑 ]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2 23:21

面积一百六七十平方米 建好十年未受任何处理

老支书豪华寿坟缘何“长寿”?

    记者 孟万成
  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原村支书王某在位时违规违纪建造大型豪华坟墓,至今仍未受到任何处理,此事在当地反响强烈。
    据象山县纪委1999年9月和2000年6月的有关调查、反馈材料显示:王某,男,67岁,汉族,象山县石浦镇延昌村人,1980年担任延昌村党支部书记至1996年8月止。王在担任村支书期间,确实存在一些违纪问题,如违规为他人申报土地受到县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王违规违纪建造豪华寿坟的问题却一直没得到处理。据当地群众反映,王曾对人说:“造坟时间越长,寿命越长。”于是从1992年起,他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于不顾,于1992年动工兴建面积达一百六七十平方米的豪华寿坟,由于工程浩大、投资巨大,直到1994年工程才完工。除了墓碑,还有墓道、栏栅、石狮子等饰物,且墓穴中铺设地板,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当延昌村群众将王的寿坟照片拿到县有关部门举报时,有关工作人员惊叹道:“真是比奉化蒋母之墓还要气派!”由于王违纪违规造寿坟问题迟迟得不到查处,当地群众于2000年7月的一个夜晚用铁锤砸毁了王的寿坟。
    同年7月22日,被王指控砸坏其寿坟,并曾积极参与上访举报王问题的村民林会国被监视居住在大徐派出所,后被逮捕。11月22日,象山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林会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王财物损失9000元。出狱后的林会国不服该判决,于2002年6月16日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林会国因与王有怨”和“被告人林会国于2000年7月10日晚10时许,携带铁锤一把,至王夫妻寿坟处,用铁锤毁坏寿坟的墓碑、墓道、栏栅、石狮子等物,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9000元”,以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不确定,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经二审仍维持原判。
    日前,石浦镇纪委委员许尚奎告诉记者,王某超面积建豪华寿坟之事影响很大,镇领导曾在大会上批评过,但党纪上未作处理。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王副处长向记者指出,按政策法规,任何人做寿坟、大坟都是绝不允许的,更何况作为村支书,理应移风易俗、带头实行殡葬改革。依规当由其本人自行拆除,若不执行,则应由当地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平毁。关于群众砸坟,王副处长认为也是不行的,群众只有举报权,砸坟只有由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来行使,如群众举报后没人管,则可状告政府不作为。
    日前,记者就林会国砸坟获罪被判刑一事分别采访了当年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和审判长。当年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张春毓现任象山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在其印象中该案没有问题,如有问题,要对他(林会国)负责。张春毓表示,当事人找记者不如找他本人,他会带他到法院申诉。一个人如被冤屈困扰会寝食难安,一辈子不踏实,他愿意替林会国解忧。他同时认为,林有一种“服刑不服罪”的心态。此案的审判长系象山县法院刑庭审判员杨勇,他告诉记者,该案是按检方指控审查定罪的,林会国与王两个人有矛盾纠纷,量刑按损失部分估价,当时都慎重考虑过。至于此案是否考虑了林会国系举报人、王系违规造豪华寿坟等因素,杨法官表示:没有印象。
    记者还电话采访了象山县殡管所叶祥兴所长,他告诉记者,已接到宁波市民政局来电,获知此事,他已致电石浦方面查问,并将于近日前往调查处理。

转载浙江工人日报http://www.zjgrrb.com/gb/node2/n ... ect15ai1979032.html


[ 本帖最后由 沙漠王子 于 2009-7-12 23:42 编辑 ]

一根葱 发表于 2009-7-13 00:02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这也是把双刃剑
一方面会使干部少犯错误
另一方面也会使已经犯了错的干部必须去掩盖自己的错误..这个很恐怖

象山港邮 发表于 2009-7-13 07:18

问责风暴:s5

沙漠王子 发表于 2009-7-13 10:47

顶: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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