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柴人 发表于 2009-6-17 21:30

砍柴人砍法学家马克昌并判邓玉娇无罪



    砍柴人给各位网友看这一些图片,我们能从中得到什么启迪呢?
   这一组照片,实际上告诉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他的自己的权力倾向。问题是其中有权力分配问题,法院是权力实施单位,公安局有权力的执行单位,舆论和老百姓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表言论权,法律专家有解释权。

   从这个例子,让我们想起了,建国以来的一些事件,1956年制定了《宪法》,老百姓以为自己可以有正常生活的权利,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了,有工作的利力了,有参与社会政治的权利了,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斗争,事实上已经否定了《宪法》的作用。为什么?这就是强权势力,中共中央的决议否定了《宪法》作为法律的社会作用。
    有多少人被打成“右派”、“反革命”、严重的被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三反分子。毛泽东同志的百分之一、二、三已经在主观上否定了《宪法》的法律作用,人的好坏是用这样的百分比来划分的,哪怕是百分之一也应该有六百万的被划为坏人,这里没有法律没有真理没有正义可言,《宪法》已经没有用了,到了64年,又在全国兴起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就北京大学就有4000多师生被打成“反革命”,可想而知全国该有多少人被打成反革命,这些人被套上了“社教分子”的帽子。
    我们不难想象,当时的中国社会在当时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执行的是无法无天的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议》,写得清清楚楚,这里不必重复。砍柴人也套不上反党的帽子。大家如果感兴趣,就去看看“决议”吧。在红色恐怖年代,实际上从一解放“帽子”就开始一批一批的制造出来了,现在又增加了“两劳分子”的帽子,想一想,这能叫法律吗?如果我们把这个叫做“中国特色”却具有那么丰富的“嘲弄”和“讽刺”。
   今天同样是,中共中央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条文被塞进了《宪法》中,它实际上就是对《宪法》的,作为一种法律文本的颠覆,十亿多中国公民也就成了事实上的罪犯,这是铁的事实,毋庸怀疑。砍柴人是在谈法律的严肃性,所以,这里不存在攻击中国共产党。因为,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还在认真的学习法律,我们的第一副总理李克强是学法律出身的,砍柴人认为这应该是全党的学习榜样。中国有希望了。

   现在,我们回到图片上来,先谈一谈邓玉娇杀人案事件的必然结果。邓玉娇是故意呢还是过失?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判后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为什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事,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是报纸上登的,砍柴人原文摘录,我们根据上段马克昌法学家的话,也来解读解读。切不要认为砍柴人砍他无知。

想一想,邓玉娇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也就不可能有意图造成邓贵大的伤害,她仅仅是为了制止邓贵大数人对自己的伤害,主观上的没有也就不可能有伤害的意图,这是绝对正确的。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构成了杀人的故意,伤害的故意,这一点刑法是明文规定的,不需要解释的。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期在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这里我们再强调一点,如果邓玉娇真是出于把人杀死的故意,她绝不可能逃避法律的惩罚,这位著名法学家忘了一条,刑法上有过失伤害罪,处三年以下直至拘役,其实忘了这一条也就是忘了故意和无意的本质区别,那么,这里我们可以确定,邓玉娇属于过失伤害罪,再加上她有从宽处罚的情节,才得以自由。

   过失的法律界定,是需要有事实来说明的。邓玉娇这么一个凄凄小女子面对的是三个力大气壮的男人所暴露出来的色狼本性,你认为怎么样才能属于正当防卫呢?哪怕她举举手打两下,她也已经可以被夸大成罪行了。问题是打两下行吗?这种官官相护的社会特色会有什么结果呢?闹不好被他们强暴了,到公安局就变成卖淫了,社会中很多事实就是这样在传播着,这些贪官污吏什么事情做不出来?他们的丧心病狂难道还要用文字来表现吗?一个女孩子,拿出了一把水果刀,想想也要笑死人的,她为什么不拿管制刀具呢?可以一刀毙命,省去很多麻烦。因为,邓玉娇她根本就没有想过杀人的故意,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肉体不受侵犯,面对着三个财大气粗的色狼,她唯一的办法只是也只能是拿出唯有的水果刀,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砍柴人认为邓玉娇并不是防卫失当,而是的的确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她属于无罪而不是有罪,之所以有罪是因为法官的法律倾向很懦弱,他要摆平各方面的权力倾向。这是很可悲的。
    对于巴东县公安机关来说,砍柴人不客气的说,这些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是相当低的,如果,叫他们去为虎作伥当黑势力的保护伞,那是很有成效的,他们感到遗憾啊,砍柴人为巴东县的公安机关感到遗憾啊。因为,他们从真正意义上来说不是为老百姓办事的,所以,他们就搞不懂邓玉娇无罪。对那些网民狂欢问题,他们自然感到很有“成就”感,因为在他们看来,法院的判决很有人性化的,然而,对砍柴人来说,这样的认识太肤浅,还是要多学学法律,这不是法律给邓玉娇开恩,也不是法官们法外施恩,而是真理在人心,正义在人心。在中国历史上,能有这样的权力也是我们现在的中国共产党用先进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给人民领导的好结果。

[ 本帖最后由 砍柴人 于 2009-6-18 00:35 编辑 ]

看牛人 发表于 2009-6-17 21:34

今日报纸已报道无罪了

砍柴人 发表于 2009-6-17 21:38

看牛人,好好看牛写诗去,诗歌是写得不错的,你看看报纸,邓玉娇判的是有罪,好好学习砍柴人的文章。

空子 发表于 2009-6-17 21:40

中国有着太复杂的关系网,所以导致本应正常的结果,却还是有诸多的文章可以做。
要是在国外,过程和结果都会很简单。

琼楼 发表于 2009-6-17 22:09

阅                        。

nbda00877479 发表于 2009-6-17 22:27

:L 希望对任何人都公正?

倩旎 发表于 2009-6-17 22:30

报纸上写着有罪免罚啊!
那不是更无罪一样啊,没区别;P

nbda00877479 发表于 2009-6-17 22:42

原帖由 倩旎 于 2009-6-17 22:30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报纸上写着有罪免罚啊!
那不是更无罪一样啊,没区别;P
那是两码事了喽:lol

skyhood 发表于 2009-6-17 22:52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刑罚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摘自 新京报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9/06-17/008@021701.htm



应该理解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什么故意伤害罪,瞎扯。加上“故意伤害罪”是为了安慰死去的公务员及家属。

[ 本帖最后由 skyhood 于 2009-6-17 22:57 编辑 ]

暴走菜 发表于 2009-6-17 23:14

专政就没有民主可言。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英语写法:checks and balances。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与其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
    可惜在我们国家尽是扯淡,执政党的意愿就是一切,嘿嘿,或者说中国传统的统治就脱离不了这个怪圈!

大海 发表于 2009-6-18 00:20

:L 说白了还是有罪,只是免罚了?

滨海甬人 发表于 2009-6-18 02:12

原帖由 空子 于 2009-6-17 21:40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有着太复杂的关系网,所以导致本应正常的结果,却还是有诸多的文章可以做。
要是在国外,过程和结果都会很简单。

坦白地说,看到诸如此类的“…要是在国外…”如何如何,总有异样的感觉,好象有这语气与意思的人还不少,时有看到、听到。

《走向共和》中老佛爷有一句话挺让人感动的:“咱们过咱们的日子,与他们洋人何干?”——空先生请不要误解,甬人只是想发表这么一个观点。

[ 本帖最后由 滨海甬人 于 2009-6-18 02:14 编辑 ]

真正闲人 发表于 2009-6-18 07:57

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任何社会纠纷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去判定是非曲直。遗憾的是有些执法人却以自己的理解去扭曲公正的法律,就连明文规定、事实清楚的案例也要加以人为的扭曲,这自然就造成了民众的悲哀乃至愤怒!:funk: :funk:

兮是真宝 发表于 2009-6-18 07:57

学习法律了
听说看牛人不养水牛,改养奶牛了,现在连洗澡都用牛奶的咯.

超大容量 发表于 2009-6-18 08:00

:L :L :L 邓玉娇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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