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5-12 11:44

“北门村的强悍标语”说明了什么?

在5月11日的“象山港论坛”看到一网友发的贴子,名为“北门村的强悍标语”,以图片的形式直观形象地再现了两幅标语,一幅是:北门村提醒小偷:如果在北门村里行窃,被抓住“格杀勿论”,落款是北门村村民。另一幅是:为保护村民利益不受侵犯,抓住小偷“就地活打”,落款是北门夜巡队。一些网友的跟贴是:“我喜欢”、“对待小偷就应该用一些强悍的办法!”、“雷!全象山最酷的标语!支持”等。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社会治安不好,小偷猖獗,人们对小偷恨之入骨的心态,同时也暴露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缺乏。
抓住“小偷”一般公民只有报警、扭送公安机关等自助行为的权利,是不能 “就地活打”、 “格杀勿论”的,包括那些村夜巡队、企事业机关单位的保安人员在内都没有这个权利。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对这些“小偷” “就地活打”、 “格杀勿论”,一切都得依法办事。记得前两年上虞一个村的护村队夜间追赶一不会游泳的小偷,小偷无路可逃跳入村河塘,护村队不施以援救,扔之砖头、石块,致使小偷淹死,于是护村队中有关人员因故意杀人罪受到刑事处罚,村里也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还有一些商场、超市抓住小偷后,对小偷进行随意搜身,甚至将小偷的肖像写上“这人是小偷”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引来了侵犯小偷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方面的民事法律纠纷,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躲猫猫”事件,明明白白告诉我们公权力也要守法,不能胡来。
这样的案例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警示我们,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我们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北门村强悍标语”现象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法律普及教育还须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对社区干部、村干部这一层面的法律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因为这些干部,能否依法行事,在社区,村里有很强的示范导向作用。当然也不能要求一般公民掌握的法律知识象法律职业人员那样全面、深入,主要是他们的脑海里要有根弦,有依法行事的意识,对法律有敬畏之心。这是当务之急要赶快上紧。而更深、更高层次的尊重生命、爱护生命、生命至上的人权意识建立,则是一项长期工程,百年大计,需要长期努力。这种努力包括政府也包括全社会民众。我在努力着,也希望有更多的同志者来参与。

漂泊人生 发表于 2009-5-12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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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紫的傍晚 发表于 2009-5-12 12:53

有时候并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对于小偷,从法律上并不能起到多少作用,所以人们才会做出这种举动

吉米 发表于 2009-5-12 13:19

原帖由 淡紫的傍晚 于 2009-5-12 12:53 发表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时候并不是不懂法,而是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对于小偷,从法律上并不能起到多少作用,所以人们才会做出这种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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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株头 发表于 2009-5-12 13:32

当你所有的一切在一夜功夫被小偷偷走,你慢慢的,轻轻的,无限宽容的,再慢慢的跟小偷谈谈、、、、、、

disksound 发表于 2009-5-12 13:34

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金钱和权力之上的,对于那些弱势群体来说,法就象是一把雾水!
为什么小偷会这么猖厥?最根本的就是贫富差距太大了,造成这原因的根源是腐败!

塔山野佬 发表于 2009-5-12 13:40

处理任何事情,理性是重要的。

正大光明 发表于 2009-5-12 18:37

20多年前,我家园地有一株“十月红”,果实尚未成熟就被我的侄子偷摘得剩不下几个。与他们大人去论理,还说是孩子没有摘过。因为我们白天去地里干活,又抓不住他,我只好“吓”他一下:我将蛎灰水往“十月红”树上挥洒,使整株树变为花白,并挂牌写上“化学毒剂,药死不管”。效果很好,总算这一年的果子挂到了成熟采摘的时候。
对个别的不讲理的,“吓”一下,也许会有一定的效果的。

陈奇东 发表于 2009-5-12 19:50

仁则见仁,智者见智:s2

青春的速度 发表于 2009-5-12 19: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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