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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老话题--象山沙岗收费站(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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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人家 发表于 2009-10-4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0年国庆受朋友之托,带着一群三四十个的9辆自驾游车,二天时间领略象山的大自然风光。朋友临走之前说了唯一的缺陷:象山这么一个好地方,为什么会有两个收费站 ?

是啊,象山的收费站不光是象山老百姓自己议论的话题,而且也是外地游客来象山留下的话题。县政府为什么就不能撇下利益去关注一下老老百姓的心声呢。我们在两天时间里经过收费站4次。合计让其收了540元!这是就一个沙岗收费站,回去还有一个丹城收费站。虽然对有车一族来讲这540元并不意味着什么,但想想人家来象山游玩,美中不足的留下这么一句遗憾,会对象山提出的打造中国的休闲之都会有什么打击,县委县政府不会不知道吧。以为一直以为只有我们本地人在对这个收费站发发牢骚,想不到外地游客也会有如此的感想!大彻大悟也。

当初是人大坚决不同意立此收费站,前后共折腾了好几年,最终不知何原因又让其树在了通往石浦人民的致富之路上。这个收费站县城的百姓受害的影响几乎很小,归根结底还是象山南面的几个乡镇,南面的几个乡镇部门用的又是年卡,说白了也是县政府自己掏钱,苦的就是老百姓,去丹城办一次事情,来回要30元,还不算油费。好不容易让百姓自己琢磨出一条求生之路,往松岙村里绕行,却让政府拉起一道伸缩门,美其名曰:象山工业园区禁止社会车辆通行。哈哈,,这就是所谓的象山政府。

现在唯一可盼的就是等象山港大桥通车后不知此可恶的魔鬼能不能拆,如果再不拆我想不光光是石浦人民要反抗,估计外地来象山旅游的游客们都会对象山视而远之。


[ 本帖最后由 半岛人家 于 2009-10-4 12:51 编辑 ]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09-10-4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大家就在梦里拆拆吧
海之骄子 发表于 2009-10-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再次顶一下,我就是楼主所说的"南边人"
天涯海客 发表于 2009-10-4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只管现在实惠,至于你们怎么样,不在他们考虑的范围内.
可人 发表于 2009-10-4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是到点的城镇了,还设这么个点,真是可恶!
百无一用 发表于 2009-10-4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币!
雨点 发表于 2009-10-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一次两次也能忍受的
问题的是立在那是长年累月的事情
所以还请有关部门好好的设身处地的真正的为老百姓们考虑一下
沙滩 发表于 2009-10-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在大车后面冲吧,被前面拦住了也没关系了,大不了补上。
成根 发表于 2009-10-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县人大代表史其凯关于要求撤销丹石公路收费站的建议(摘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象山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丹石公路收费决定,对照《条例》,我们认为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违法。
        《条例》规定: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方可设站收费,而沙岗收费站至石浦的连续里程只18公里,属违法收费。
         2000年往省政府申报沙石线为四自公路,因只有18公里路程,未获批准。省政府于2000年6月27日批准71、80省道茅石线为四自公路工程,终点石浦。
        依照《条例》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验收合格方可收费,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所谓的沿海南线(沙石线)既未建成、又未批准为四自公路就设站收费,属违法乱收费。
        丹城至田横山路段是1995年动工、1996建成,田横山至沙岗路段是1996年宁波市计委立项工程。将这两段非四自公路纳入四自公路计算里程,属违规行为。
        2004年县政府报省政府要求批准沿海南线设站收费,省政府仍然同意对通过71、80省道茅石线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经过县交通局的公关,2004年12月28日由省交通厅发函,同意将71、80省道象山段收费站更名为沿海南线收费站(省交通厅原厅长及处长现入狱服刑)。
        省政府并未批准沿海南线象山段为四自公路。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4 13:58 编辑 ]
成根 发表于 2009-10-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县人大代表史其凯在今年人大会议上的建议全文:
               

                      对撤销丹石公路收费站建议的答复不满意的意见




        县交通局对人大代表几次提出要求撤销丹石公路收费站建议的答复或重新答复都避实就虚,答复含糊,没有针对性。为此,我们列出几个问题,请按题逐一答复,不要离题!
        一、省政府浙政办函[2004] 47号文写道:“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通过71省道象山至茅洋段和80省道茅洋至石浦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你们却在收费站的公告牌上擅自将省政府浙政办函批文改成“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8月12日起,对通过宁波市沿海南线象山收费站的机动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 请问,省政府何时签发过你们公告牌上所公布的[2004] 47号文? 这是否属篡改省政府文件?这是否损害省政府声誉?
        二、答复函说,收费依据包括省交通厅浙交函[2004]416号复函。请问,省交通厅能代表省政府吗?省交通厅授意你们篡改省政府批文吗?
        三、象政[2004]19号给省政府的要求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请示中写道:“象山段“四自” 工程项目全长50公里,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于2000年6月开工,2004年1月8日交工验收”。 省政府是在2000年6月27日签发建造“四自” 公路文件的。丹城至田横山路段是1995年市计委立项的盛宁线拓宽项目,非“四自” 工程,于1996年就完工通车。请问,在你们2000年6月开工前早就完工通车的丹城至沙岗段非“四自” 项目为什么列入“四自” 项目里程?这是否属欺骗省政府行为?
        四、所谓的2004年1月8日交工验收的50公里一级公路,包括了没有动工的里程。因为50公里如果未全线交工验收,是无法批准收费的。所以,将没有动工的里程计算入交工验收里程,这是否又属欺骗省政府行为?
        五、按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不得边建设边收费”。大金山隧道2008年底才动建,建成还要二年时间,你们却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二年后的2006年9月25日就实施收费。这种行为是否与国务院对着干?
        六、丹城至沙岗10公里不属“四自” 公路。五爱至石浦新港区的五新路早在10年前就完工,不仅不属“四自”公路,并且也不属一级公路。镇政府前面的凤栖路属城区市政道路。这些路都将它们计算入50公里一级路里程,并按50公里里程向通行车辆收费合理吗?
        七、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你们为什么不召开听证会?你们向省有关部门隐瞒真相骗取收费标准的不诚实做法,有损政府声誉,应向全县人民道歉并改正。
        综上所述,你们在答复函中口口声声地说,丹石公路收费站是省政府批准设站收费,是合理合法的收费。首先,你们申报材料中的数据和事实情况造假,欺骗省政府,骗得批文。你们又篡改省政府批文,你们哪里合理?哪里合法?
        以上的一系列问题,请逐一按题回答代表们。
        政府要带头诚信,政府要带头依法治国。知错就改,这是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知错就改,政府在百姓中的威望将会更高。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4 15:00 编辑 ]
成根 发表于 2009-10-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象山港论坛】网上征集人大代表建议 第506 楼(2009-09-17 22:22 )
        沙岗收费站的违法设站收费行为不仅是大家看到,而且当权者也是心知肚明。我在前面已经说过,现在是骑虎难下,继续收费不行,马上停收也难。我在人大会议上递交的意见中的七个问题,为什么一个问题都没有回答?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人大代表面商时,已经表态,这七个问题的回答他们没办法写在纸上,也就是说他们没法在答复代表的回复中写上:我们违法收费。请问各位,那有人民政府白纸黑字写上:我们违法收费!然后盖上人民政府的大章?!
        他们没法按我的提问回答,也不在今年的答复函中说:“我们是依法收费”。而在往年的答复中,口气硬硬地说“我们是依法收费”。今年的答复口气改为:“鉴于我县财政现状,目前撤销沿海南线收费站条件尚未成熟,谨请谅解。”从理论上说我们赢啦!但在实际操作上,目前权在他那儿,还要收费。哪有因财政困难就可违法设站收费?!我对他们的答复当然不满意。已将不满意的理由递交给县人大!


[ 本帖最后由 成根 于 2009-10-4 15:11 编辑 ]
本地人 发表于 2009-10-4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总版主 你会被官府通缉的
白松 发表于 2009-10-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本地人 于 2009-10-4 16:00 发表
成总版主 你会被官府通缉的


通缉不可怕,可怕是没有合法。支持老哥公布真相!
gongming 发表于 2009-10-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着神奇的象山,一切皆有可能!!!!
巴人 发表于 2009-10-4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半岛人家 的帖子

下次大桥通车以后,建议在大桥上再设一收费站,为象山财政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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