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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蹊跷减刑出狱 吉林高院四法官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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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 发表于 2007-11-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年前“辽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在初审时获刑二十年,但几经司法来回后,最终仅判刑五年,而且因在监狱进行“技术革新”,服刑三年即告出狱。

今年7月,在中纪委督办、吉林省纪委统一查处之下,刘文义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其主体是吉林省高院的四名重要法官,从而引发吉林司法界的强烈震荡。

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胜利村,梅河监狱所在地。

三年前的12月,一场大雪过后,半夜气温急转而下,寒意浸骨。突然响起一阵鞭炮声,惹得村子里一阵鸡鸣狗吠。

在监狱煤矿轮值零点班的村民老张,看到一幕从未见过的大场面:奔驰、宝马等三十多辆小车在监狱门口排成长队,一直接续到村口。起初,老张以为来了什么大人物,后来才得知,原来这些车辆只是来迎接一名叫“刘老五”的犯人出狱。

刘文义,绰号“刘老五”,被指控为吉林省辽源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2001年9月,在吉林省打黑除恶行动中,该组织被剪除,主犯刘文义一审被判20年,其时辽源各界无不拍手称快。

蹊跷的是,该案重审以及上诉、申诉后的审理中,刘文义刑期一改再改,由20年减至15年、10年,最后仅获刑5年。更令人吃惊的是,2004年底,刘文义竟然又出现在辽源街头——他在狱中通过“技术革新”获得减刑,只呆了三年便提前获得自由。

今年7月,吉林省委的一份批示,放在了该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案头。

刘文义蹊跷减刑,经举报后受到高层重视。在中纪委督办、吉林省纪委统一查处下,8月初,刘文义在河南洛阳被吉林警方抓获。

随着刘文义再度被抓,包括其原辩护律师在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宋翔、刑三庭副庭长刘建伟、审判监督庭法官于承烈与刑三庭法官李永军应声落马,并牵出一起监狱丑闻。

吉林省检察院知情人士透露,此减刑事件背后玄机,是相关司法人士鬻刑之事实。



“辽源打黑第一案”
11月5日,辽源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对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该案是由吉林省纪委在统一查处。

此番案发,缘于6年前的一桩旧案,当时此案颇为轰动,被称为“辽源打黑第一案”。

刘文义,现年40岁,辽源市龙山区福街镇人。记者在当地探访,街坊谈起他仍不住摇头。据介绍,刘家共有兄弟五人,刘文义排行最末。从中学起,刘文义便和邻居李丙源(绰号五丙子)等多人一起聚众闹事,在当地颇有恶名。

司法记录表明,因犯有流氓罪,1985年,18岁的刘文义即被辽源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0年释放后,又因流氓罪在1994年被辽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

辽源市公安部门一份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刘文义伙同他人多次滋事,很快在当地闯出名声。为争夺“黑道”老大地位,刘文义纠集二十多人,与当地以边万国为首的另一派势力持枪械斗。后边万国在拒捕时被公安机关击毙。由此,刘文义确定了当地“黑老大”的地位。

公安机关称,在该组织内部,刘文义自称“老大”,负责组织、领导以及幕后策划,其成员包括其二哥刘文财、三哥刘文武、四哥刘文章及号称“辽源第一杀手”的薛克华等人。

1999年7月,在东辽县辽河镇某村开采煤矿时,刘文义以邻矿开采过界为由,勒索邻矿业主唐某9万多元。之后,更是凭借势力将唐某的煤矿据为己有,成为其经济来源之一。

当地知情人士介绍,刘老五以其势力控制辽源商界,其三哥刘文武则颇有经济头脑,刘氏兄弟互为依托,“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一些正常渠道无法解决的矛盾和经济纠纷,只要托到刘老三处,事情往往水到渠成,事后则免不了奉上酬劳。

2001年9月前后,在全国打黑除恶的大形势下,辽源警方一举打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抓获刘文义及组织成员共23名。警方称,该组织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强奸等犯罪行为,作案35起,致伤十多人。

时至今日,在吉林省公安厅网站上,一篇名为《辽源市公安机关摧毁以刘文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在线。



三审三减:从20年到5年

2002年7月,辽源市检察院对刘文义及其组织共11名主要成员提起公诉。当时,刘文义的代理律师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主任郑绪达。

起诉书表明,刘文义被指控犯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

当年8月27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文义被认定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七项罪名,总刑期3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他骨干成员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0年。

刘文义随后提起上诉。2003年4月25日,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9月,辽源市中院一审改判,刘文义被减刑至15年。

一个引人注目的细节是,一审改判后,刘文义原有七项罪名被减为五项,变动最大的是,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不在其列。

一审改判的判决书认为:“对于刘文义……等犯有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经查,根据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以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不符合该罪名成立的标准,故对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长期关注该案的辽源司法界一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改判摘掉刘文义案“黑社会”的帽子之后,对余下各项罪名,当审法官便可以酌情轻判,留出较大的自由裁定空间。

上述变动玄机重重,具体原因目前尚不得而知。刘文义今年再次被抓后,据吉林省检察系统知情人士介绍,辽源中院某位负责人曾被纪检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后返回原单位正常上班;另外,该案代理检察员、辽源龙山区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蔡立严也被有关部门带走。

上述知情人士称,改判后,刘文义再度提出上诉。2003年年底,经吉林省高院审理后,二审判决,刘文义的刑期再度从15年缩减为10年。

其时,审理该案的正是该院刑一庭,时任庭长为宋翔。

在律师郑绪达的建议下,刘文义又提出申诉,案件被转移至审判监督庭。该庭主要负责审查、纠正各种被认为裁判不当的再审案件,被称为“小法院”。申诉结果是,初审被判总刑期34年、执行20年的刘文义,最后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涉案的四名高院法官中的于承烈,当时正是审监庭成员。

2003年年底,刘文义进入吉林梅河监狱服刑,按5年的正常服刑期,从他被羁押日2001年9月13日算起,应该到2006年9月12日出狱。
 楼主| 毛毛 发表于 2007-11-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突出我们法院出现管理不正当!!!共产党执政要拿出杀手锏来啊 !!!!!等。。。。。。。。。。。。。。。
大海 发表于 2007-1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知法犯法。从司法学角度讲性质应该比普通百姓犯法更为严重。
空子 发表于 2007-11-8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震惊!权钱交易还是无法完全杜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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