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当门卫3年没有犯任何过错,却在一次住院后被所在公司无故解雇。心有不甘的他来到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近日,经中心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老李与其曾供职的针织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老李8000元,于8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加付违约金1000元。
原来,老李在一家针织公司做了3年门卫。2011年6月10日,老李因连年工作,积劳成疾,在医院住了十来天。可就当他出院准备回公司上班时,却接到通知说自己被解雇了。老李气愤不已,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勤勤恳恳,作为工厂唯一的门卫,一天24小时都待在厂里,生病了公司没人来慰问一下,竟然还把自己开除了,实在很不公平。老李一气之下来到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自己讨个说法。
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及时联系针织公司老板,了解老李和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及劳动协议签订情况。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从未与老李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都是通过现金支付的,且公司方认为自身的辞退行为并无过错,反而老李是在无理取闹。
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老李虽然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劳务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公司也已向老李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不可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心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如果公司始终不肯支付赔偿金,老李将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院提起仲裁,走法律诉讼途径,届时公司将要向老李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各类费用近万元。不过,老李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希望双方都能心平气和解决。权衡利弊,公司方最后也同意来中心同老李协商。最后,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许多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依据。(通讯员 陈洁 郑春芳)
来源:中国象山港 2012年08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