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象山县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二五”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县义务教育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
1.新生监护人已在丹城中心城区购房,持有房产证(共有权51%以上)、持有经县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入住(共有权51%以上);
2.新生监护人是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的引进人才;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3.新生监护人在丹城中心城区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及持税单五年以上;
4.新生监护人(象山户籍)在丹城中心城区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及税单(政策免税对象除外)五年以上;
5.新生监护人(象山户籍)在丹城中心城区务工五年以上,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有相对固定的居所。
(二)第二类对象
1.新生监护人在丹城中心城区办企业或经商,并持有法人资格证或营业执照及税单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居所;
2.新生监护人(象山户籍)在丹城中心城区务工三年以上,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有相对固定的居所;
3.新生监护人是丹城中心城区当年县强势型企业、强势型培育企业、实力型企业的技术骨干和中层以上干部(由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共同认定),并持有务工单位劳动合同书和国家社会保险单三年以上。
二、招生办法
1.根据县政府招生计划结合丹城户籍生情况确定当年进城就读招生人数。
2.按照分类依次的办法招生。
(1)第一类对象原则上直接招收。
(2)第二类对象视第一类对象招收后的学额空余数,采取“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公开招生。
三、资格审核
新生监护人根据招生对象条件提供相关证件预约登记,由县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证件进行资格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新生监护人伪造证件或隐瞒事实的,取消新生进城就读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企业提供虚假"证件或隐瞒事实的,取消该企业下一学年第一类对象第二条及第二类对象第三条的资格;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伪造证件或隐瞒事实的,报县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学校安排
根据新生监护人房产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地址,视中心城区各义务段学校学额情况,按“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就读学校。
五、其它事项
1.原在中心城区已进城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以申请继续就读,根据小学与初中对应接轨招生规定安排入学;
2.丹城中心城区户籍生依据户籍地址安排学校,不能同城择校(林海学校和文峰学校城南校区学区生如果符合第一类对象第一项条件可以在老城区学校就读);
3.相关证件时间截止当年6月1日;
4.本办法中“新生监护人”指第一监护人,数据“以上”包括本数,“五年”指当年6月1日起连续五年;
5.第一类对象第二项中“三总师”须持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
6.第二类对象第三项中技术骨干指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中层干部指企业各部门负责人;
7.本办法中的招收学校指丹城中心城区公办义务段学校;
8.本办法中的丹城中心城区界定为丹东、丹西街道;
9.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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