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新用户注册
搜索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今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复制链接]
大海 发表于 2007-7-10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田雨、李薇薇)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郑筱萸涉嫌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郑筱萸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资料图片:判决后,郑筱萸被戴上手铐,表情复杂。图片来源:东方早报.jpg
空子 发表于 2007-7-10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我们中国还是有死刑的,但是对于经济犯罪判处死刑,还是让人觉得头上凉飕飕的。
清雅书生 发表于 2007-7-1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wuxingbo 的帖子

haha
胡雨 发表于 2007-7-1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曾经的前途无量。最后,落得如此下场。钱多了有啥用?人的欲望呀。。。。
成根 发表于 2007-7-10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nbzhou 发表于 2007-7-10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有很多东西,例道德、民愤等会影响到司法,照理说,司法公正是不受这些干涉的。
沧海一笑 发表于 2007-7-10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济犯罪不判处死刑,会助长当官的贪污 .  判处死刑   好让每个当官头上凉飕飕.不该拿的不要拿
 楼主| 大海 发表于 2007-7-10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观点。
浪子 发表于 2007-7-11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中的垃圾,死100次都应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新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象山同乡网 ( 京ICP备10005750号 )

GMT+8, 2024-9-24 12:27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by 54xsr.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